如果一个药品广告对已经批准的广告内容进行篡改并虚假宣传,其广告所涉及的药品品种的所有广告文号都将被撤销,并一年内不受理该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申请。修订后的《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如此规定。 在今天晚上的中央电视台3.15晚会上,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了新修订的《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和《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将于今年5月1日实施。 本报记者独家专访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张敬礼。 中国青年报:为何现在修订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和《标准》? 张敬礼:近年来,老百姓对药品广告意见很大,药品监管部门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道,加大对违法广告的打击力度,大力开展了违法药品广告整治工作。对《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和《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进行修订,是我们用制度加强药品广告管理的一项重要举措。 1995年3月,国家工商局发布了《药品广告审查标准》;国家工商局和卫生部发布了《药品广告审查办法》,我国药品广告的发布前审查制度开始建立。 2001年、2002年《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后,药品广告的监管形势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张敬礼认为,原来的《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已经无法解决当前药品广告审查工作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亟需修订。 中国青年报:当前,药品广告审查发布中的主要问题是什么? 张敬礼:当前,药品广告活动中仍存在一些问题,有的甚至比较突出:一些药品广告未经审查发布;处方药违法在大众媒介进行宣传;有的擅自篡改审查内容发布,广告中夸大药品的功能、主治、适应症等等。药品广告中存在的这些虚假违法问题,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药品市场秩序,影响了患者的用药安全。 中国青年报:此次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和标准的修订,主要有哪些变化? 张敬礼:这次加大了对违法药品广告的打击力度,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加重了对篡改批准的药品广告内容进行虚假宣传的处罚力度。由原来只撤销一个具体的篡改审批内容的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改为撤销这种药品的所有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并且在一年内不受理该品种的广告申请。 二是明确规定对严重违法药品广告涉及的药品应当采取行政措施。对那些任意扩大产品功能主治范围、绝对化扩大药品疗效、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违法广告产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在一定范围内暂停该产品的销售,并责令其消除影响。 三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增加了相应的管理措施和法律责任。对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注销、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药品广告行为的处罚措施、药品广告审批和备案的程序和时限等方面都有明确规定。 中国青年报:对一些特殊药品,新文件是如何规定的? 张敬礼:新的《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规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军队特需药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明令停止或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药品以及批准试生产的药品,不得发布广告。 处方药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药品广告中涉及药品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药理作用的内容必须以国家批准的说明书为准,不得扩大或者恶意隐瞒,不得含有说明书以外的理论、观点等内容,并具体规定了不得出现的情形。 新《标准》规定,药品广告不得直接或间接怂恿任意、过量地购买和使用药品,并具体规定了不得含有的内容,如免费治疗、免费赠送、有奖销售、以药品作为礼品或者奖品等促销药品的内容,含有评比、排序、推荐、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不得含有军队单位或者人员的名义、形象,利用军队装备、设施从事药品宣传;不得涉及公共信息、公共事件或与公共利益相关联的内容;不得在未成年人出版物和广播电视频道、节目、栏目发布药品广告;不得含有与医疗机构有关的医疗服务内容,等等。 中国青年报:违法药品广告的经济处罚有上限吗? 张敬礼:如果违法发布药品广告,《广告法》没有具体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中国青年报:监管部门会建立药品广告“黑名单”吗? 张敬礼:据了解,2006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通过对599份报纸和60家地市级电视台(频道)进行监测,共发现违法发布药品广告55485次,并依照规定移送有关部门进行了查处;同时通过药品广告电子政务审批系统,实现所有的药品广告在线审批,并向社会公示。2006年,全国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过“广告审批电子政务系统”审查批准的药品广告共计12319份,没有发生任何违法审查药品广告的情形。全国工商机关共查处违法药品广告9748件,占查处违法广告案件总数的11%,罚没款3881万元。 今年,药监与工商将建立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黑名单制度”,加大对违法广告的打击力度,切实保障公众用药安全。 本报北京3月15日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