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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个省级政府行政法规、规章实现备案审查
我国将全面清理“红头文件”
2007-03-22
    本报北京3月21日电(记者王亦君)“全面清理现行行政法规和规章,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是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保证,在过去一年里,国务院对地方、部门报送备案的1581件地方性法规、规章进行了审查,对存在问题的31件法规规章进行了处理。”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日前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各级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俗称“红头文件”。如何避免“红头文件”违反效力更高的上位法的规定?又如何避免“红头文件”相互之间的冲突?

    曹康泰说,2001年12月14日,国务院公布了《法规规章备案条例》,这一条例旨在加强对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国务院部门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执行力度,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该撤销的,依法予以撤销;该修改的,依法责成有关制定机关及时修改。条例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相关备案制度,依法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发布的规章和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决定、命令的监督,维护法制统一,保证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按照2004年国务院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目前,全国31个省级人民政府已建立起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其中有27个省级政府专门制定了政府规章,处理“红头文件”“走形”、“打架”问题。实现了“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纲要》颁布后,国务院法制办建成了法规规章备案数据和资料库,绝大多数地方已经形成省、市、县、乡“四级政府、三级备案”的体制框架。

    “总的来说,我国政府立法工作已经做到了有章可循。”曹康泰说,目前全国人大制定了《立法法》,国务院制定了《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门也都制定了各自的立法程序和规则。

    今年3月初,国务院办公厅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下发《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对现行行政法规、规章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要宣布失效;行政法规与法律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整个清理工作要于2007年10月底前完成。

    《通知》明确,清理的范围是现行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现行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现行规章。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具体承办行政法规的清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负责清理本级政府、本部门制定的规章。

    《通知》对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原则分别作出了规定。行政法规的主要内容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所代替的,要明令废止;行政法规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要宣布失效;行政法规与法律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规章主要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或者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所代替的,要明令废止;规章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要宣布失效;规章个别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

    行政法规清理工作完成后,清理结果将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规章清理工作完成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和国务院各部门要将清理结果和现行有效规章目录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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