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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会见权:
“红头文件”下的空中楼阁?
2007-03-24
雷成
    

    针对律师们牢骚满腹的刑诉案件“会见难”等问题,近日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律师在侦查、批捕和审查起诉三个阶段的执业权利予以制度保障。

    有法律界人士对这份《规定》寄予厚望,希望能够借此改善律师在代理刑诉案件过程中四处“碰钉子”的现象;也有律师对检察机关的决心和执行力度持观望态度。

    律师执业困境: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

    众所周知,代理刑辩案件“会见难”、“阅卷难”和“取证难”。对于这“三难”,“几乎每个刑辩律师都窝了一肚子火”,云南刘胡乐律师事务所代理刑辩诉讼多年的几名律师说,“虱多不痒”,他们已经见怪不怪了。

    为了见一次当事人,跑上四五趟是常有的事。王晋繁律师说,律师们最怕听到的就是“经办人员不在”的回复。经办人难找,其他检察人员往往推托事不关己,连会见申请都不肯代为转交。最多的一次,王晋繁在40天中跑了22次公安局,才获准与当事人见了半个小时。

    “经常是‘你等着’,一等一两个小时。什么理由都有,反正就是任意拖延时间,尽可能让你会见不了。”刘胡乐律师说。

    案情“处于保密阶段”是最常用的借口之一,部分检察人员故意扩大“国家秘密”这一法律概念。《刑事诉讼法》规定,不涉密案件会见当事人不需批准,但现实操作中,几乎无论什么案件,律师都要填写《会见犯罪嫌疑人审批表》,有的公安机关还让律师签字按手印。

    律师们分析,在侦查阶段,司法机关之所以给律师和当事人的会面人为地设置障碍,是因为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还没有固定,刑侦人员往往把律师作为对立面来看,不愿律师过早介入。正是基于这种防备心理,在侦查阶段律师一般只获准与当事人见一次面。千辛万苦见到了,所能做的也只是程序性的告知,不能涉及案情。问话提纲要事先审查,会见时也有人亦步亦趋地跟着,怕嫌犯翻供,怕律师教给其应付侦查员的说法。

    “最气人的是看守所的会见室”,刘胡乐说,房间小,环境脏、乱、差。隔着铁栏杆、双层玻璃,用电话通话,10分钟掐断一次,又要申请重开,电话还老坏。有的看守所还要派干警在一旁监视,做记录、插嘴。“派人站在边上算是客气的,有的看守所还暗中录音、录像。”

    与此形成对比的是,侦查人员提讯嫌犯是在单独的房间,没有玻璃阻隔,没有时间限制。

    会见室的玻璃不仅防止了律师与当事人的肢体接触,也阻碍了当事人在律师的《会见笔录》上签字、按手印,而这对于律师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常有律师因为无法证明会见笔录的真实性而使自己陷入尴尬境地。

    “私权利”与“公权力”的碰撞

    这种状况已经持续了20余年。可以肯定的是,刘胡乐事务所这几位律师的遭遇不会是最糟糕的。“是司法机关太‘负责’还是不尊重律师?”刘胡乐质疑。

    “这是一种职业歧视。”王达人律师认为,目前我国法律对律师应有的地位一直含糊其辞。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的律师是代表维护嫌犯正当权益、代表公民个人“私权利”的,而公检法属专政机关、带强制性的国家暴力机关,代表着“公权力”。根据我国传统法律理论,私权利在公权力面前没有平等地位,必须服从公权力,因此律师只能和被告人、家属同处于屈从地位。

    近年来的法学理论和立法行为中,已经在逐步纠正这种错误倾向。很多立法都已经明确提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与惩治犯罪一样,都是刑诉的目标,二者处于同等地位。特别是《刑事诉讼法》修订后这种观念已经加强。

    但是长期以来“公权力”意识在许多司法工作人员心中根深蒂固。在具体操作的许多细节上,立法也存在着欠缺。《刑法》第306条的“律师伪证罪”又如悬在刑辩律师们头上的利剑,使他们在调查取证上深感掣肘。为了规避风险,不少律师事务所都禁止律师在开庭前接触证人,王达人说,这是在执业困境下的无奈之举。

    相对于对律师违法执业行为的严苛惩处,公检法机关违法阻止或妨碍律师履行职务却没有相应的处罚条例。王达人说,律师上哪儿投诉、谁处罚、怎么处罚?都找不到依据。

    “即使碰上非常严重的违法事件,对公检法的追究也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对律师则是反过来:无事找事、小事变大事。”王达人说。

    新规定能否成为转折

    《规定》的出台实施表明,昆明检察机关已经意识到了在执法过程中的思想误区。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周和玉坦率地说,这种思想误区导致律师对我们的工作有所误解,希望《规定》可以最大限度地消弭检、律之间的不和谐之音。

    “在追求公正上,我们与律师追求的价值目标是一致的,那就是共同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就等于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了人权。”周副检察长说。

    为此,昆明市检察院搜集了各业务部门的意见、经验汇编后,经过了反复研究论证而确定成文。条款涵盖了刑事诉讼中的各个环节,“依法律规定能公开的一定公开,为律师执业创造法律允许的条件。”

    对律师们来说,最令人欢欣鼓舞的是《规定》第十二条。它明确规定:在律师提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要求后,除重大复杂或共同犯罪案件和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外,检察机关侦查部门应当在收到书面材料后48小时内安排会见。这也是公认最进步的一条。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规定》对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自律和对律师投诉的处理单立章节进行约束。根据规定,一旦遇到检察人员态度蛮横生硬、推诿扯皮的,律师可以向检察机关的纪检监察部门投诉。纪检监察部门将在查明事实后向检察长汇报,并在检察长作出决定后3日内书面答复投诉人。

    “能不能实行下去还不好说”

    尽管《规定》只有36条条款,许多律师对它充满了期待。一位资深律师认为,如果能够真正贯彻实施,整个刑事诉讼环节的效率将会大大提高。

    不过,更多人持审慎乐观的态度。王达人说,关于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权利的各类“红头文件”其实不少。早在200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出台了《关于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可是司法机关的观念一日不改变,律师们理想的执业环境就只能是空中楼阁。

    今年1月1日昆明市政法委牵头,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国家安全局和市司法局5部门联合发布过一个《关于保障和规范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依法执业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次昆明市检察院单独发布的《规定》是上述5部门联合发布文件的延伸和细化。

    事实上,对于政策执行所面临的困难,制定者们似乎也有足够的心理准备。笔者曾经致电昆明市政法委,执法监督室的一位人士回答说,能不能实行下去还不好说,低调一点比较好,因而拒绝接受采访。

    “最核心的问题是公检法不能老把律师当做破坏他们工作的人、帮‘坏人’说话的人。”王达人说。“不过,不管能不能实行,这种文件多了,也算是一种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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