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绝对没说过‘写承诺的事怎么能当真’!”前段时间遭到媒体炮轰的山西绛县副县长陈力田斩钉截铁地说,他要起诉该篇报道的记者胡增春,并且要把起诉书登在《运城日报》等媒体上。(《青年周末》3月22日) 从现有报道看,陈副县长可能真没说过“写承诺的事怎么能当真”这句话,连该篇报道的记者胡增春本人也承认了这一点,“写承诺的事怎么能当真”只是胡增春根据陈副县长的“言下之意”主观揣摩出来的。因此,以侵犯名誉权为由起诉报道失实的记者,这是陈副县长的权利。 接下来,陈副县长能否打赢这场名誉权官司,便成了人们感兴趣的问题。尽管我们无法预测法院将作出何种判决,不过一些法制较完善国家有关官员诉媒体(记者)的法规,对我们也许不无启示。 比如在美国,法律规定政府官员只享有比一般公民少得多的隐私权,受到批评报道的政府官员,如果要起诉新闻媒体,必须自己举证证明记者的报道是“恶意”的,否则法院将不予受理。由于“恶意”是一个很难证明的主观因素,因而法院审理的这类名誉侵权案并不多。(《中国青年报》2004年7月15日) 按道理说,新闻媒体的报道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如果一篇批评性报道证据不足、事实有出入,被批评者便有理由起诉新闻媒体,为何美国相关法律如此“袒护”媒体和记者,而对政府官员起诉的权利作如此严格的限制?笔者以为,这是“两弊相权取其轻”的结果。是让政府官员随意起诉媒体和记者,在客观上扼制舆论监督的作用,还是限制政府官员起诉媒体和记者的权利,给舆论监督提供更加自由的空间?美国人选择了后者。 任何一个社会都需要监督和批评的声音,哪怕这种监督和批评有失偏颇,一些政府官员受到了不公正批评,受到了一些委屈,也不会对社会造成破坏性影响。而如果舆论监督变得谨小慎微甚至被扼杀,政府官员生活在不惧怕社会舆论的状态之中,他们的行为就得不到有效制约,其后果将是可怕的、不可想象的。 拿这次胡增春的报道来说,尽管有失实之处,让陈副县长受了委屈,但这篇报道给绛县有关方面造成了巨大的舆论压力,他们雷厉风行地解决了农民工工资被拖欠问题。如果非要在100多名农民工讨不到血汗钱与陈副县长名誉受损之间作出选择,两弊相权孰重孰轻,并不难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