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个记者向一家企业勒索财物遭到拒绝,恼羞成怒之下他编造并发表了一条有关这家企业产品质量有严重问题的假新闻,事情很快败露。
这事如果发生在西方新闻界,这个记者极有可能吃官司。即便法官饶过了他,他的饭碗肯定是砸了,而且这辈子也别想再在新闻圈混了,而发表假新闻的报纸总编和相关的一串“新闻官”,多半也不得不引咎辞职,弄不好恐怕报社都会破产关门。如果发生在中国,最有可能的情况是:记者受到“警告”或“记过”处分,严重一点的吊销记者证三个月,之后换个部门重新上岗;报社相关领导在上级宣传部门领导莅临的会议上作“深刻”的自我检讨,事情了结。
请千万不要误解我的意思,我做上述假设对比,决不是想说中国对于新闻行业的管制比西方松,自由度比西方大。相反,中国对于传媒业管理之严格是一件有目共睹的事。然而,就像人们经常说的,在中国,大的方面——比如关于国家法律、政策的制定,普通公民的民主权利还没有得到充分体现;而在社会层面,个人的自由度几乎大到了你爱干什么就可以干什么、完全不受任何约束的地步。这种状况反映在传媒行业就是:在较高层面的一些事情上,我们似乎极不自由;而在一般层面上的大多数事情上,又自由过度了。
在中国,媒体与政府的关系并非单方面的“管”与“被管”之间的矛盾。现在一般传媒人最常见的抱怨是“政府管得太多了”!但若深入分析,是不是媒体自律太弱也是同样严重的缺陷呢?甚或上述两者之间是高度相关的呢——正因为媒体不自律,所以政府要更严格地“管”;而正因为政府“管”得太多,所以媒体就更不自律。自由的前提是法治。同样,新闻自由的前提是新闻规范。没有一套完备的新闻规范,即使政府放手不“管”,我们也不可能有真正的新闻自由。
相同性质的问题在我们的学术界、文艺界、体育界乃至企业界等也同样存在。由于历史上过早地形成了统一的大帝国,中国历来是一个“大(强)政府、小(弱)社会”的格局。在中国,所有的社会规范背后都能看见政府的“有形之手”,任何一桩具有一定规模的事业,只要没有政府的推动,几乎都是不可能完成的。
而西方国家绝大多数是“小(弱)政府、大(强)社会”的格局。政府只凭借着有限的权力管理着全局性、高层面但范围很小的一部分事务,而其他大量一般性的社会事务,几乎全部由各种各样大大小小的“共同体”所操持着。“政府”与“社会”各管各的,井然有序。
我们之所以在许多领域不能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规范”,最根本的原因在于,我们缺乏相应的社会“共同体”。学术自由需要有“学术共同体”来支撑,新闻规范需要有“媒体共同体”来支撑。当然,这样的共同体与政府所不同,它没有合法的强制力(法律上的约束力)作后盾。然而,谁要是挑战共同体的权威,就会自动失去共同体成员的资格,而且由于共同体内的成员有着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依存关系,因而共同体依然有着强大的约束力。
举例来说,这种共同体中最典型的是欧洲的足球协会,完全是自愿加入的,但对所辖球队和注册球员的约束力极其强大。为什么欧洲球员不敢打假球?因为他知道,一旦被揭露,哪怕只是被比较严重地怀疑,自己的饭碗就砸了,今后就是跑遍全欧洲也不会有任何一家俱乐部再会与他签约。而只要足协动真格的,甚至电视广告商都不会再找他了。我们这里具有如此浓厚的官方色彩的足协,为什么反而做不到这些?那是因为政府尽管有合法使用法律强制力的权力,但政府不能强制观众去买票看比赛。而且类似的行业协会一旦披上了官方的外衣,它的领导者就不会专注于市场的健康运行,而更多的是听命于他的上级官员。
就这个意义而论,新闻自由的前提是新闻规范,而新闻规范的建立和维护,则有赖于“媒体共同体”的形成。我的意思并不是说,应当把宣传部门对传媒的管理,全部转移给新闻行业协会,更不是说政府从此就不应该再管。而是说,政府与行业共同体由于各自的职能和所掌握的资源不同,管理的范围也是不同的。鉴于中国的具体国情,宣传部门主要负责管理的是媒体在意识形态方面的导向问题,而媒体行业协会则应当管理传媒的市场竞争秩序、媒体及媒体从业者的职业操守等属于“社会”范畴的问题。一旦形成了这种各司其职、各展其长的良性格局,“自由”与“规范”之间就会相辅相成、相得益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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