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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
打破部门立法的樊篱
2007-03-27
杨涛
    据《法制日报》报道:北京市将探索采取直接委托、公开招标等方式,将法规规章草案交由中立的专业人士或者组织起草,以避免制度建设中的部门化倾向。这是记者从日前召开的2007年北京市政府立法计划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的。

    “行政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法制化”是当前立法中的最大问题,打破这一怪现状,防范政府部门在立法中贩私,最好的办法,莫过于将立法起草的权力从政府部门中剥离,通过公开的程序,交由中立的组织与个人进行。因此,北京市政府探索采取直接委托、公开招标等方式,标志着立法与法治文明的进步。

    应当说,北京市在防范立法贩私,打破立法的部门利益上,历来就走在了全国的前列。2004年,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就尝试将地方条例的调研、起草工作委托给了有关学术研究机构。而北京市政府也早就进行了“开门立法”的探索,北京市政府2005年起草的《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草案)》在征集意见时,由于市民中大多数持反对态度,市政府将该规章推迟出台;2006年共有1350人通过网络对北京市公开的24项法规规章草案提出了意见。此次,北京市政府决定将法规规章草案交由中立的专业人士或者组织起草,就是对人大与政府以往经验的更深入探索。

    作为直辖市一级的北京市政府,其立法权限包括两方面:一是制定地方政府规章,二是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以往政府机关的做法是,将起草地方政府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草案交由相关的政府部门,排斥了其他相关利益人和社会公众,使得后者不能参与立法博弈。而政府相关部门在无论起草地方政府规章还是地方性法规草案时,都着重与考虑行政管理方便,甚至更多考虑如何最大程度地照顾本部门的利益,如此最终通过的政府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就更多体现了起草者的部门利益,而缺失公众的利益,甚至也容易与其他政府部门的利益发生冲突。与民争利的结果,就是政府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公信力降低,不能得到人们内心的认同。

    将法规规章草案交由中立的专业人士或者组织,他们与法规规章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他们在起草时容易做到中立,这能确保立法不掺杂私货;由于地位中立,他们也更能听取来自主管的政府部门、其他利害关系人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使得出台的法规规章草案更能体现各方的利益,更为科学合理。如此,他们出台的法规规章草案乃至最后通过的法规规章都将更具公信力,而为人们所遵从,法律实施就更少障碍。

    正如罗素所言:“作为一种有效的力量,法律依赖社会舆论和人心的程度,甚至超过它依赖于警察权力的程度。法律在多大程度上受人拥护,是一个社会的最重要的特征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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