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九成网民正在关注“史上最牛钉子户”
观点
重庆“最牛钉子户”事件被媒体关注之后,有学者表示,《物权法》没有确定明确的公共利益范围,没有规定确认公共利益的渠道与程序,建议有关方面加紧研究、制定《物权法》的配套法规或司法解释,明确公共利益范围及确认公共利益的程序,否则,就有可能令无数期待它来保护的公众失望。
您怎么看“钉子户”?
具有维权意识的现代公民 46.5%
说不好 40.5%
无理刁民 13.0%
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中心地带杨家坪的一栋二层小楼近期成为网络上点击率最高的图片之一,小楼的主人杨武夫妇被众多网友冠以“史上最牛钉子户”的称号。
近日,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与题客调查网合作进行的“你怎么看钉子户”的调查显示,在2599名受访者中,超过九成的人正在关注重庆“最牛钉子户”一事进展。
从上世纪90年代初以来,中国经济的崛起加快了城市化的步伐。旧城区翻新改造,新城区、开发区、卫星城遍地开花。中国人置身于房地产建设的滚滚热潮之中,这一热潮很大程度上得益于房屋拆迁制度的实施。本次调查中,37.5%的人表示自己居住的地方拆迁现象非常普遍,43.6%的人表示“有一些”。
据记者采访的几位长期代理拆迁纠纷的律师讲,我国城市在拆迁过程中引发争议较多的情况主要有四类:一、缺乏长期规划,拆迁不当;二、拆迁过程透明度不高,拆迁单位封锁补偿标准和拆迁政策等信息,暗箱操作;三、少数拆迁主管部门直接参与拆迁,评估机构人为压低或抬高房屋价格等问题,严重损害了被拆迁人利益。
由于制度自身的缺陷和拆迁过程中轻视居民权利,房屋拆迁引发的纠纷不断,强制拆迁中的流血事件时常见诸报端,由拆迁引起的上访案件也不断增多。本次调查中,17.7%的受访者表示自己居住的地方“多次出现”暴力拆迁现象,44.6%的人则表示“偶尔出现”。
调查同时显示,22.0%的人说自己居住的地方存在大量“钉子户”。对此,13.0%的受访者认为是“无理刁民”,46.5%的人觉得他们是“具有维权意识的现代公民”,还有40.5%的人表示“说不好”。
民意的分歧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公众对于拆迁现象的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有人认为,《物权法》明文规定,个人的合法物权受法律保护;所有权人对自己的动产、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征收个人房屋等不动产,但必须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并应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钉子户”漫天要价,为一己私利搞出一个“孤岛”景观出来,是在哗众取宠,极不可取。在重庆钉子户事件中,法院是在召开听证会后作出强行拆迁裁定的。当法院判决已经生效的时候,杨武依然坚持守在楼里,无论理由多么充分,都已经是违法行为。
今年两会期间,《物权法》起草专家组成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江平和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王轶,在参加新浪网访谈时表示,《物权法》的核心是提倡物权的“平等保护”:既要依法保护私人财产,也要依法保护公共利益,单纯的标榜一方而放弃另一方,都是偏颇、不可取的。《物权法》出台的真正意图,也是让私人财产与商业利益、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能得到合理、恰当的补偿。但并不意味着私人财产高于一切,受到无限度的保障。任何只强调保护单方利益的观点都是对物权法的误读。
专家的解读得到了多数公众的赞同。在本次调查中,在面对“个人合法权利和公共利益哪个更重要”的问题时,56.2%的人回答“同等重要”,21.9%的人选择了“个人合法权利”,22.0%的人选择了“公共利益”。同时,“如果拆迁为了公共利益,私权应当服从公权”的观点得到了51.9%的受访者的认同。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院长赵万一教授表示,个人财产应该得到尊重和保护,但任何权利的行使,都具有有限性,都要受到法律和其他权利的制约。让赵万一感到忧虑的是,《物权法》的出台,让部分公民对个人财产权作了绝对化的理解,认为对自己的财产可以不受限制地进行处分,并可以对抗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
于是,另一个问题出现了:公共利益有没有一个被广泛认同的标准?如何体现、确定公共利益?公共利益该由谁确定?
这方面不是没有教训。2003年12月,湖南省嘉禾县委、县政府召开了拆迁动员大会,会场外悬挂着这样几条横幅:“谁不顾嘉禾的面子,谁就被摘帽子”、“谁工作通不开面子,谁就换位子”、“谁影响嘉禾发展一阵子,我影响他一辈子”等等。之所以打出这样的横幅,是因为嘉禾县的领导们认定,他们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了这个城市的发展,是为了“公共利益”。而这个所谓的“公共利益”竟是当年7月启动的占地189亩的珠泉商贸城项目,涉及拆迁居民1100多户,动迁人员7000余人,拆迁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团体20余家。
后来,湖南省政府经过调查,严肃查处了这一事件,嘉禾县长、书记同时被撤职。调查还同时将该事件定性为“滥用行政权力、损害群众利益的违法违规事件”。
重庆“钉子户”事件被媒体关注之后,有学者表示,《物权法》没有确定明确的公共利益范围,没有规定确认公共利益的渠道与程序,只能承认财产的合法归属权利,无法真正保护财产的合法归属权利。他们建议有关方面加紧研究、制定《物权法》的配套法规或司法解释,明确公共利益范围及确认公共利益的程序,否则,就有可能令无数期待它来保护的公众失望。
照片:2006年12月20日,路人经过北京市崇文区龙潭西里的一处拆迁工地。张左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