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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7个月 会见半小时 不准谈案情
一律师为会见权打官司
2007-04-03
本报记者 李丽
    

    今天,北京市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泽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上诉状,理由是辽宁省公安厅侵害了他的会见权。

    2006年4月,周泽接受犯罪嫌疑人任世伟妻子李宁的委托,为任世伟提供法律帮助,并在审查起诉后担任任世伟的辩护律师。

    然而,从任世伟2006年4月5日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直至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周泽在近一年的时间里往返沈阳数次,终无法得见当事人。

    今年3月22日,周泽多次要求会见当事人未果,“忍无可忍”,遂向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行政诉状。法院在当天下午以“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为由作出了不予受理的裁定。

    “如果律师的会见权得不到保障,被告人就不可能获得充分辩护,也不可能获得公正的审判。”周泽在裁定之后,选择了上诉。

    “会见得专案组批准”

    据了解,任世伟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6部委出台了《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明确,只有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时,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五日内安排会见。”

    任世伟一案,辽宁省公安厅专门成立了专案组。周泽在2006年6月即向专案组提出会见任世伟,但直到专案组将案件移送营口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周泽也没有见到犯罪嫌疑人任世伟,其间已达7个月之久。

    “即使是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已经同意的情况下,我们在看守所也被告知必须得到专案组的批准。”周泽说,这显然与6部委的规定相悖。

    3月23日,周泽起诉后,在3名警察的陪同下,周泽终于见到了嫌疑人任世伟。

    “会见时间限制为30分钟,”周泽说,“而且不准谈案情。”这让周泽非常无奈,“不了解案情,律师怎么为当事人辩护?”

    今天,周泽再次要求会见当事人任世伟,得到的答复仍然是“必须经过专案组的批准”。

    今天上午,记者多次致电辽宁省公安厅相关部门,无人接受采访。

    “只有权力没有责任,很可怕”

    尽管现行法律法规对律师会见权有明确规定,但从现实来看,律师会见难长期被列为律师刑事辩护难的“三难”问题之一。

    2006年,北京市律师协会权益保障委员会组织对当前律师在北京会见在押当事人的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

    调研报告指出,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会见在押当事人普遍存在种种阻力。90%受调查的律师表示,需要多次申请才能获得批准,而且往往不能在48小时内见到当事人。第二、第三次申请会见时,侦查机关一般都以种种理由推托不批。除向律师索要法律规定以外、需要领导批准等理由是律师经常会碰到的托词。

    北京市律师协会权益保障委员会主任韩德晶表示,司法机关也有很多顾虑,担心律师会见会造成已经查结的证据发生变化,客观上增加侦查人员的工作量;保障嫌疑人权利,需要司法机关投入人力、物力和财力,这在某些地方确实有难度;内部规定、领导意见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情况在一些地方、个别案件中仍然存在。

    “不能谈案情是律师会见时遇到的普遍问题。”韩德晶认为,这是因为律师会见权在法律中的规定还比较原则,“有关会见的时间、方式等等都缺乏明确的操作性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律师会见的难度;律师和嫌疑人权益受到侵害时,也没有寻求救济的法律依据。”

    “只有权力没有责任,是件很可怕的事。”周泽说。

    3月22日,周泽提起了行政诉讼,诉讼请求是: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律师执业权利的侵害,安排原告会见犯罪嫌疑人任世伟;判令被告赔偿就其妨碍原告会见犯罪嫌疑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5万元;判令被告就其违法行为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并保证在今后不再妨碍原告会见犯罪嫌疑人。

    刑事诉讼法有望修改

    事实上,律师以会见权受损为由寻求救济的案件也并不鲜见。

    早在2000年,哈尔滨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曲龙江、刘士贤以剥夺律师的会见权为由将哈尔滨市香坊公安分局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定公安分局的行政行为违法。

    2001年11月,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确认香坊公安分局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2005年,湖南省衡阳市律师罗秋林在4次要求会见当事人未被准许的情况下,向衡阳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衡阳市人民政府下达《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衡阳市公安局侵害了律师的会见权。

    周泽认为,判决和复议决定的局限性在于只能确认侦查机关的行为违法,至于违法之后的责任承担问题,法律并未规定。

    “律师个人通过起诉、复议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来行使会见权,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韩德晶说,不用说律师没有这样一案一诉的精力,司法机关也难堪其累,“根本上,还得在立法上明确规定,在实践中依法办事。”

    著名刑事诉讼法教授陈光中表示,以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方式寻求会见权的救济“不合适”。他认为,侵犯律师会见权终究是因为违反《刑事诉讼法》、不履行法定责任导致的,并非是行政管理行为。

    “在《刑事诉讼法》修改时,考虑将6部委关于律师会见权的规定写进去。”陈光中说,但侵犯会见权的法律责任问题还没有列入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内容中。

    陈光中表示,单独就律师会见权受损明确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不太可行。在司法实践中,像会见难这样的具体问题有不少,不可能每种违法行为都制定不同法律责任。“我个人还是倾向于就违反程序法规定的法律后果作一揽子的规定。然后,可以考虑由司法解释就某种具体的违法行为给出具体的法律责任。”本报北京4月2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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