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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专家不要营造“物权法乌托邦”
2007-04-12
晓乐
    自从今年两会高票通过《物权法》后,笔者就听到不断的欢呼声。有人说个人利益从此将得到高度保障,特权阶层任意剥夺普通民众私产的日子将一去不复返了。有专家称:这部法律将成为强制拆迁的终结者。有更高调说法是,以《物权法》为核心的民法典的制定,将标志着中国成为一个真正的现代法治国家。对此,我并不持乐观态度。

    比如,有人认为《物权法》将挑战如今饱受诟病的城管没收式执法。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一位教授说:“如果没有法律上非常明确的法律依据,任何机关和个人是不能够随意地去没收包括流动摊贩在内的,他们的生产工具或者是他们其他的私人财产。”

    这也未免太书生之见了。其实,对城管执法权力的法律依据历来就有人表示质疑。有学者统计过,2004年时城管大约有14项职能300多项权力,这些权力都是工商、公安让渡过来的,但并没有经过任何一部法律的授予。可质疑归质疑,不是依然有城管掀摊子,没收物品,甚至打人的事件吗?再多上一点点《物权法》带来的法律质疑,就能彻底改变现状?

    一个小贩,连每天的开支都紧紧巴巴,他又怎么有金钱、时间、能力去法院,和城管那样组织化的强大力量打一场旷日持久的官司?再退一万步讲,就算他侥幸打赢了,他就不怕城管进行打击报复吗?我从不怀疑,从《物权法》的法理上讲,城管随意没收小贩的货品和生产工具是不合法的。但法理和现实之间,存在距离。

    还有最近炒得沸沸扬扬的“最牛钉子户”杨武案,有专家称:如果等到《物权法》正式施行了,杨武、吴苹就可以打赢官司。但我请教过一位学法律的朋友,他说:即使是《物权法》已经施行了,打官司,杨武输的可能性依然很大。因为即便不考虑《物权法》中对公共利益规定模糊这个因素,就算是纯粹的商业开发,如果一个住户死钉着不走,开发商可以以拆迁户“权利滥用”为由起诉。比如,住户房子价值十万元人民币,开发商出价一百万,住户还不卖。开发商就可以到法院告住户,说住户的行为造成我不能开工,几百户都拆了,都满意我的出价,就你不走,导致了我的巨大经济损失,属于“权利滥用”。只要法院认为开发商的出价合理,就可以判决住户搬家,不搬,就强制执行。

    《物权法》的通过无疑是极为重要的。它为普通民众维护自己的权益提供了一件新利器。但是,任何法律都有一个执行问题,要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想,需要一个相对平衡的社会权力架构,也需要弱势者拥有一些起码的资源。不然,再好的法律所能起的作用都是有限的。

    故而要吁请一些专家和媒体,在宣传《物权法》时调门不要太高。营造一个“物权法乌托邦”的必然后果,就是《物权法》一旦真的施行,普通民众会产生强烈的幻灭感,下层民众会强化对精英阶层的不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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