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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来信
志愿服务:立法背后的尴尬
2007-04-21
孙晔
    

    2008年北京奥运会日益临近,志愿者招募工作也已启动。届时,将会有10万多名志愿者为奥运会和残奥会提供服务。那么,如何给予志愿者以规范的管理和有效的保障,从而保证志愿者的良好服务呢?《北京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草案)》的公布,让人们看到了全社会为此付出的努力,看到了解决这个问题的曙光。

    志愿服务无疑是一项促进社会进步、推动人类发展的高尚事业。然而在光荣的背后,却还有不少尴尬夹杂其间。

    北京市目前共有志愿者服务队伍约4万支,曾登记过的志愿者约100万人,14%的北京市民曾参与过志愿服务。其中,只有11.2%的志愿者在每次服务中都能得到安全保障,48.5%的公益组织从未给志愿者买过保险,10%的志愿者曾受过身体或精神伤害,9%的志愿者曾不被理解或遭歧视。

    记者了解到,一些企事业单位、政府职能部门把志愿者当成“廉价劳动力”,更有甚者,打着“志愿者”活动的旗号开展商业活动,严重违背了志愿者的自愿、公益、非牟利特性。还有一些志愿者无奈地告诉记者:“常有市民打电话喊我们过去帮带小孩、做家务,如果拒绝,便恶语相向,你们不就是免费给人服务、献爱心的吗?凭啥就不给我献爱心?”

    据了解,由于我国目前对志愿服务的社会定位、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形式、权利与义务关系等都缺乏明确的法律界定,导致这一行动遭到种种“尴尬”。由于缺乏政策保障和经费保障,各地的志愿活动经费基本上都只能靠自筹解决,没有长期、稳定的来源。同时,志愿者自身的权益也缺乏法律和政策的保障,志愿者在公益活动中一旦出现意外,很难寻求有效的法律保护。

    可喜的是,全国已经有8省8市为志愿服务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这说明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了志愿服务立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相比其他省市,北京市其实已经相对滞后了,而奥运志愿服务在一定程度上加快了北京市志愿服务立法的步伐。

    应该肯定的是,这些已有的地方性法律、法规在志愿服务工作方面发挥了很大作用。但也应该看到,各地的志愿服务法律、法规也存在较大差异,比如对于志愿者年龄的界定就存在较大的差异,这样容易造成对志愿服务认识的混淆;有的地方将志愿服务与慈善混为一谈,不利于两项很有意义的社会事业的健康发展。总的来看,在志愿服务方面,还有许多现实中的困境难以用这些已有的法律、法规来解决。

    在我国,由团中央发起的青年志愿者行动是志愿服务事业的主体。据不完全统计,青年志愿者行动已累计动员超过1.5亿人次的青年在扶贫开发、社区建设、环境保护、应急救援、大型赛会和海外服务等诸多领域提供了超过55亿小时的志愿服务。而且,中国的志愿者已跨出国门走向海外,众多的国际志愿组织也纷纷来到中国开展志愿服务工作。

    令人不无遗憾的是,我国目前还没有就如何开展和完善志愿者工作建立一套全国性的完善的法规。如何借鉴各国在志愿服务方面的立法和管理经验,并结合中国实际加快建立与政府服务、市场服务相衔接的社会志愿服务体系,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

    记者认为,志愿者活动不仅是一个道德的规范,也应是一个法治的规范,只有把志愿者服务纳入政府和社会保障体系及法律体系,为志愿者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消除他们的后顾之忧,志愿服务才能成为越来越多公民的自觉行动,志愿者事业才会变得不再“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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