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今年5月份,我在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就满两年了。作为新中国第一批经过正式选拔、任命、培训尔后上岗的人民陪审员,我先后参与了数十起案件的陪审工作。对法院的审判工作,也由刚开始的陌生,到有了一定的了解。
在中国,为什么要实行人民陪审制度?实行人民陪审制度,对确保司法公正能起多大作用?陪审员是不是“花瓶”?为了让更多的人了解中国的陪审制度,我决定将自己担任陪审员期间的所见所闻略记如下。
因为只有短短的两年时间,而且是业余时间兼职,我对陪审制度的了解肯定很不全面。本文仅是我个人在担任陪审员期间的所见所闻所思,并非是对我所任职法院的陪审员工作的肯定或否定。为避免不必要的误会,文中所涉及的当事人或法官,也均为化名。
第一次陪审
2005年5月8日,是我们这批人民陪审员上岗的第一天。次日,各大媒体几乎都对这次人民陪审员上岗作了报道。作为这第一批中的一名,我们当地晚报的一个编辑被法院选中,参加了5月8日的一场庭审。他们报社就此大做文章,从背景资料到庭审见闻,整整做了两个版。那个编辑还专门写了篇陪审员手记,很是吸引读者眼球。
我第一次接到陪审通知,是5月18日。那天下午,我正在外面办事,法院一位姓季的法官打电话给我,说安排我下周二(24日)上午陪审一个案件,问我是否有时间。因为培训结束后还没有真正出过庭,我一口答应了。
然后,我问他是否要提前作些准备。我的意思是,用不用先到法院了解一下要开庭的案情。他说不用,按时来就行,甚至连是个什么案件都没有告诉我。因为他自报是刑庭的,我猜想可能是个刑事案。
虽说没让我作准备,但23日下午快下班时,我还是赶紧拿出最高人民法院编的人民陪审员培训教材,把有关刑事诉讼法的部分,尤其是刑事一审的开庭程序,认真看了一遍。毕竟是第一次参加开庭,即使不能做的很出色,至少在程序上不能出啥纰漏。
5月24日上午,我早早赶到法院。法院的南楼都是业务庭室。从进楼道口到每个楼层,每层都是人来人往。大多数房间都挂有门牌,上写着××法庭或××号调解室。到三楼找季法官,连问了三个办公室,有的说不知道,有的说让看门牌,只有一个说,好像在快到楼梯口的地方,具体门牌号不知道。也许是因为案子太多太忙,每一个人看起来都很冷漠。推开每个门,看到的每一个人都在低头忙着自己的事。
找到季法官时,他也正在和人说话,看样子也是在谈工作。他给了我一份起诉书,说这是上午要审理的案子。正说着,另一个陪审员小刘也来了。她说,这是她第二次参加陪审工作。
在季的办公室坐了一会儿,他让我们先去二楼审判厅。审判厅很小,只有十平方米大小,椅子上落了不少灰。律师及被告人家属已经先来了,听说我们是陪审员,一个律师赶紧过来打了招呼,并主动给我们介绍了案情。他还把我们向被告人家属作了介绍。因为是第一次参加庭审,我不知道该如何应付这类场面,所以没有多说话,只是礼貌地点了点头。
到了快十点钟时,季法官进来了。公诉人、辩护人、被告人各就各位,开庭。合议庭由三个人组成,季法官是审判长,我和小刘是陪审员,另外还有一个书记员。可能是因为疏忽,我和小刘面前放的也都是“审判员”的标志牌。
这是一个未成年人犯罪的案子。几个小青年闲着无聊,把一个女网友约出来灌醉后,带到洗浴中心进行了轮奸。三个被告人中,年龄最大的不到20岁,最小的只有15岁,都还满脸稚气。
庭审开始前,季法官告诉我和小刘,如果有啥不清楚的地方,或者有不理解的地方,可以当庭发问。庭审中,他又提醒我,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直接发问。我从起诉书上看到,三名被告人都是小学文化程度,我想问他们是否上过中学?如果没有上过中学,为什么不上?是自己不想上,还是因为表现不好没有学校愿意要?但是,直到庭审结束,我也没敢开口发问。
庭审中,三个被告都表示认罪,希望法院从轻处罚。
辩护人从年龄小、认罪态度好、被害人疏于防范也有责任等方面,为年纪最小的被告人作了辩护。这个律师是金博大律师所的,很年轻,但我感觉他很敬业,也很专业。另外两个辩护人则很少发言,不知是无话可说,还是因为是法庭指定的法律援助案件,不尽心。
因为这个案子证据很扎实,被告人也认罪。只用了不到两个小时,庭审就结束了。庭审结束后,小刘问季法官是否直接合议,季说,改天再合议,到时再通知我们。
合议与判决
在路上,平时对法律就有研究的小刘告诉我,这个案件并不复杂,完全可以立即合议、当庭宣判。庭审结束后不马上合议,将来我们还得再跑一趟。因为按照法律规定,陪审员必须参加案件合议,并在合议笔录上签字。我说,既然已经让等通知,那就等吧。
在回去的路上,回想案件发生的过程,我总觉得不可思议:一、被告人与被害人并没有见过面,只是网上聊天认识,就可以打电话约着吃饭喝酒?尤其是被害人,据说只有20岁,怎会如此轻信他人;二、从庭审中得知,他们四个人(三男一女)喝醉了酒,到洗浴中心开了一个房间,睡在一起。洗浴中心是如何管理的,怎么让男女混开一个房间?为什么不问一问?网吧又是如何管理的,不是说限制未成年人上网吗?几个被告人又何以能整日混在网吧?从这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我觉得,社会应负很大责任。
我想,将来参加案件的合议时,一定要建议对他们尽量从轻处理,给他们一个改过从新的机会。尤其是年龄最小的那个被告人,只有15岁,他在法庭上怯生生的眼神,一直在我脑海里挥之不去。
大概过了一个多星期,我和小刘接到通知,到法院参加案件合议。约好下午三点,我提前去了五分钟。
对合议庭,一般人可能不太了解,它是法院的基本审判组织。其主要功能,就是案件的审判人员一起讨论、决定案件的判决结果。一般来说,除了重大疑难案件需要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外,大部分案件的判决结果,都是由合议庭合议决定的。陪审员在审判中能否起到应有作用,也主要取决于是否参加了合议,在合议时是否充分表达了意见。
在省法官学院培训时,老师一再交待,案件的合议情况属案件机密,审判人员对案件的讨论意见,一般不能向外泄漏。合议庭评议案件的时候,如果出现意见分歧,实行少数服从多数。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合议笔录。必要时,人民陪审员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因为办公室里人来人往,我们三个人决定到开庭时用的那个审判厅对案件进行合议。因为是第一次参加合议,去之前,我先把案件的庭审情况在脑子里过了一遍。案件事实很清楚,证据及证人证言也能互相印证,定罪应该没问题。
合议时,季法官先说了合议庭的功能,然后让我和小刘先发表意见。
根据刑法规定,强奸罪的法定刑期是3~10年,而轮奸罪的起点刑就是10年。考虑到他们三个人中两个都是未成年人,最大的一个也才20岁,且认罪态度很好,我和小刘都建议对他们尽量从轻处理。经过商量,我们合议庭最后决定:年龄最大的主犯判10年,其他两个年龄不满18岁和16周岁,分别判6年和4年。
虽然我们三个合议庭成员已经就判决结果达成了一致。但我总觉得,那个年龄最小的被告人,人看起来很单纯,即使只判4年,还是太重,就问季法官,像他这种情况,能不能再轻一些,比如判个缓刑,给他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季说像强奸这类暴力犯罪,一般不判缓刑。小刘笑我心肠软,我说一次偶然失足,代价太大了。小刘说,你们男人光说什么偶然,不知道这事给女人造成的伤害有多深。我说,伤害当然会有,但他们已经为此付出了代价。在这件事中,社会能没有责任吗?
疑罪从无?
有了第一次,很快又有了第二次。慢慢的,我对陪审工作找到了感觉。不再像第一次参加庭审那样不敢说一句话了。参加案件合议时,大多都能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发表自己的看法。很多时候,我们陪审员的意见,和专业审判人员的看法都是一致的。看到自己的观点被体现在判决结果里,看到正义因为自己的正确裁判而得到维护,还真有一种成就感。
但有时,对同一个案件,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看法。即使是同样的事实,由于法律观念的差异,往往看法也不尽相同。对这种情况,法律上有个原则规定,叫依事实为根据,依法律为准绳。也就是说,判决一个人有罪,必须要有确凿的证据,不能搞怀疑论。用法律术语说,就叫疑罪从无。
我国法律界原来有很多人不接受这个观点,结果造成了不少冤案,最著名的就是湖北佘祥林杀妻案。现在我国法律界大部分人接受了这一观点。但是,在陪审过程中我发现,要真正做到疑罪从无,现实中还要走很长的路。
这要从一个抢劫案说起。
有一次,法院通知我去陪审一个案件。案情很简单,两个来省会城市打工的农民,怀里藏了两把匕首,凌晨两点多蹲在一个大厦门口抽烟时被巡逻的民警抓获,并搜出了身上的匕首。据他们在公安和检察机关的供述,说当时蹲在那里是为了抢下班的歌厅小姐的手机,于是检察机关以涉嫌抢劫罪(预备)起诉到法院。
法院开庭时,两个被告人又当庭否认了他们原来的供述。只说半夜蹲在外面是因为没有找到工作,没有地方住;带匕首是为了防身。检察院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官是位年轻姑娘,看到两位被告人推翻了原来的供述,很生气,在法庭上就大声斥责他们,为什么原来交待说想要抢手机?两位被告人一口咬定:在公安机关挨了打,不那样交待就要挨打,他们怕挨打。
辩护人称,公诉人称被告人抢劫,只有被告人证言,没有其他证据支持,且被告人当庭翻供,不能认定抢劫。至于非法携带匕首,只是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更不能以犯罪论处。因为被告人和辩护人咬住了案件的关键,公诉人虽然生气,但也无可奈何。
庭审时,被告人的无知让人吃惊。法庭上,一位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审判长让他自行辩护,他竟然问审判长,啥叫自行辩护?审判长问他有无别名,他说没有,过一会儿又说自己小名叫某某。在法庭上,他反反复复只有一句话:我没有犯罪,为啥关我?还说脸都被打肿了。另外一个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则表示,被告人家庭条件不好,小学没毕业就出去打工了,没文化,希望从轻处理。
因为没犯罪事实,庭审很快就结束了。审判长是个小伙子,瘦瘦的,很精干,但对案件也有一点习以为常。另一个法律科班出身的陪审员小邓说,这叫职业疲惫。
无罪?有罪?
庭审结束两天后,审判长通知我去合议案件。通过翻阅《刑法》相关条文,我觉得,对这起所谓的抢劫案,在没有其他的证人证言、也没有被害人的情况下,仅凭被告人携带两把匕首和有污点的供述(即供述可能是在采取了刑讯逼供手段的情况下取得的),很难定罪,何况被告人又当庭翻供?
审判长让陪审员先发言。小邓说,被告人当庭翻供,不知是真的受了刑讯逼供,还是关进看守所后受到惯犯指点?我说,因为没有明显外伤,是否刑讯逼供咱不好说,关键是除了两把匕首,公安机关没有其他证据,现在被告人一翻供,证据明显不足。小邓说,如果这样,咱们干脆就疑罪从无,判无罪。我一听,马上说同意。
为了让审判长接受我们的观点,我甚至还对审判长说,仅仅因为他们是外地农民,夜里两点还没睡觉,而且身上又带了匕首,就说人家是想抢劫,未免太草率了。如果当晚是咱们两个蹲在那里,公安局会不会认为咱们也是想抢劫呢?这明显是一种歧视。审判长笑了笑,没有吭声。经过反复讨论,我们合议庭三个人形成一致意见:由于证据不足,按照疑罪从无原则,判两名被告人无罪。
此后不久,我又到法院陪审案件,这个案件的审判长告诉我,我们合议庭的意见被审判委员会否决了(他们法院规定,合议庭拟判无罪的案件,必须经审委会研究同意)。那两名被告人,一个被判了半年,一个免予刑事处分。
对此结果,我并不感到意外。我问审判长,是不是因为被告人无罪释放后会影响到有关办案人员的业绩。他说,领导也可能考虑了公检法三家之间的关系。也许怕我失望,审判长又安慰我说,不管他们怎么决定,咱们坚持咱们的意见,咱们的意见都白纸黑字写在合议笔录上,将来万一发生错案,也和咱们没有关系。
最后,审判长还对我说,这个案件,如果判无罪,肯定不会错;如果判有罪,则有可能是错案。我想他可能指的是侦查机关可能存在的刑讯逼供行为,但事已至此,我也不好再说什么。
后来,我又多次到法院陪审案件,又见过很多当事人,但总是还常常想起这件事。想起这个不知什么叫“自我辩护”、什么叫“别名”的当事人。
调解?不调解?
上面说的是几个刑事案件。在实际工作中,法院受理最多的,还是民商事案件。近几年,这类案件不仅数量上升很快,而且有很多都是社会矛盾激化的结果,法院处理起来,也是左右为难。
有一次,法院让我去陪审一个特殊侵权案。案情是这样的:一对夫妻,丈夫犯法被判刑后,双方协议离婚。离婚时双方约定,婚后共同财产全部归女方所有,算男方支付给孩子的抚养费。男方出狱后,双方因故发生矛盾,男方状告女方,要求归还原来离婚时已分给女方的房屋。
庭审当天,被告没有出庭,但被告代理人拿出了双方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协议书。协议书证明,当时男方同意将该房产分给女方所有,算作孩子的抚养费。整个庭审只用了一个多小时时间。闭庭后,趁书记员整理庭审笔录,我们三个合议庭成员回到审判长的办公室,开始合议案件。
年长一点的陪审员老胡先发表意见,他说当事人双方离婚时,对婚后财产有约定。按照约定,这套争议房屋应归女方当事人,也就是被告所有,所以应判决驳回原告起诉。我和审判长也都赞同老胡的意见。
整理合议笔录时,审判长对我们说,按照法律规定,确实应该这样判。但是,原告坐过监狱,没了老婆,丢了工作,这次再失去房屋,恐怕情绪会比较激动,说不准会闹出点什么事来。但这也是没有办法的事,我们按法律办事,即使有啥不良社会后果,也与我们无关;如果不按法律办,将来错案追究,我们就脱不了干系。一会儿,书记员整理好庭审和合议笔录,我们三个人依次签了字。
下午回到单位,我又想起这个案件。我觉得,这个案件还是应该调解一下,特别是要做一下女方的工作,毕竟原告是孩子的父亲,最好不要弄到婚姻不成成仇人的地步。否则,按我们合议的结果下判决,虽然从法律上不存在错案的问题,但是,实际效果如何,我真是不敢说。
考虑再三,我决定给审判长打个电话,让他下判决前尽量再调解一下,做做女方的工作,让她看在夫妻一场的情分上,把房子让给男方暂时先住一段。不管怎么说,男方刚从监狱出来,丢了工作,又丢了老婆和孩子,快四十岁的人了,连个单独的住处也没有,也怪可怜的。审判长说,正式开庭前,他曾经调解过一次,但没有成功。他答应再试一次。审判长没说让我参与调解,这个案子最后结果如何,我就不知道了。
还有一次,也是一个民事案件。老父亲去世了,临死前留下遗书,房子留给大儿子,其他财产,由五个儿女按份平分。也许因为平时家里有矛盾,除大儿子外,其他几个儿女非说遗书上的签名是假的,要把房子也卖掉平分。果然,法庭调查发现,造成这起遗产争夺案的真正原因,并非因为怀疑签名的真假,而是因为其他几个儿女觉得大哥一家平时对父亲不孝顺,照顾不周,才故意不让他顺利继承遗产。
其实,像这类民事案件,如果有足够的精力和耐心,很多是可以调解结案的。而且,调解结案一般比直接判决的效果要好。但从我所经历过的案件来看,多数时候,法官问是否愿意调解,几乎成了一句套话。就是当事人愿意调解,法官也没有那么多的时间和精力去调解啊!
在法官学院培训时,省高院院长曾经介绍说,有些发达国家,民事案件的调解结案率最高可以达到80%,咱们国家目前只有大约30%。但是,像我所陪审的那个法院,真正在岗的审判人员只有百余人,前年竟然审结了1.6万起案件,年人均结案150起以上,工作压力可想而知。
而调解,需要的是时间、精力和耐心。前些年,很多单位和社区都有调解委员会,现在,这些民调机构大多名存实亡,于是,很多矛盾都直接捅到法院了。让法院来化解所有的社会矛盾,那怎么可能啊!
“电话”陪审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规定,陪审员除了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和法官有同等的权力。因此,有媒体把陪审员称做“不穿法袍的法官”。
在近两年的任职过程中,我参加过多次案件审理。平心而论,在大多数案件中,陪审员都能在合议庭充分发表自己对案件的看法。但也有个别案件,我们成了“花瓶”。其中最典型的,就是“电话”陪审。
所谓“电话”陪审,是我们陪审员自嘲的说法。具体地说,就是该开庭了,审判长一个电话把陪审员叫来;庭审后,陪审员就没事了,要么不通知你参加合议,要么只在电话中简单告诉你一下合议结果;案件当事人不服判决上诉了,再打电话通知陪审员来法院,在合议笔录上补一个签名。这样做的结果,就是判决书最后明明写着陪审员某某,但实际上,这个陪审员根本没机会对案件发表意见。
我第一次遭遇电话陪审,是一个交通肇事赔偿案。案情很简单,一个小贩在夜晚收摊回家时,被一辆摩托车撞伤,驾驶员逃逸。交通警察按目击者提供的车牌号找到车主,车主却说,该车早在几年前就已丢失,因此拒不赔偿。于是,这个小贩就到法院起诉摩托车主,要求赔偿损失。
庭审时,双方都很激动。原告代理人指责被告开车撞了人不救治不说,还不愿赔偿医疗费,简直没有人性。被告则暴跳如雷,说他的车早就丢了,警察破不了案不说,现在又反过来说他没报案,还让他赔医疗费,到哪儿也说不通。他还说,如果法院判他赔偿,他就要告公安局不作为。
虽然被告情绪很激动,但明显可以看出他准备不足。派出所给原告出具证明,说没有见到被告丢失摩托车的报案材料。被告证明自己报过案的两个证人,一个当天没有到庭,另一个到庭后没等到开庭又走了,没有留下书面证据。
过了几个星期,法院一直没有通知我去合议那个案件。又过了很久,我接到了审判长打来的电话,但不是让我去合议案件,而是征求意见。
他开门见山问我那个案子应该怎么判?我反问他:你认为应该怎么判?他说,被告说摩托车丢了,但缺少有效证据证明。我说,如果被告证明不了他的摩托车早已丢失,是不是就要替驾驶员承担交通肇事的赔偿责任,审判长说是。他可能觉出了我的反感,又对我解释说,这也是他们庭里的意见。
其实,这个案件的判决结果,和我预想的差不多。被告说车丢了,却又拿不出证据,肯定要负连带赔偿责任。但很显然这一次我成了他们的“花瓶”。我并不是说在电话里合议不行,而是说,他们庭里实际上先有了结果,再来征求陪审员的意见,顺序明显颠倒了。
时间长了,我发现,像这个审判长这样,打个电话征求陪审员的意见,还是比较客气的做法。最不客气的,是根本不征求你的意见,就直接把你的名字署到判决书上。如果当事人上诉了,赶紧再打电话给陪审员,让他来法院在合议笔录上补签一个名字。
可能其他陪审员也遇到过和我一样的遭遇。我们上岗一年后,有一次法院开陪审员座谈会,其中一个陪审员不客气地提出了这个情况(陪而不审),主持会议的副院长当场表态说,这种行为严重违反审判纪律。今后如果再发现这种情况,可以马上举报,院里坚决按违法办案进行处理。
但事实上,此次会议过后,我仍然遇到过陪而不审的情况。后来,我曾私下问一个比较熟悉的审判员:有些法官光让我们陪审,不让我们参加合议,这里面是不是有什么猫儿腻不想让我们知道啊?
这位熟人告诉我,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有几种。一是个别法官确实素质不高,从心底里就把陪审员当成了陪衬,搞电话合议,或者连电话也懒得打,最后造成陪审走过场。但是,也有另外一些原因。比如有些专业性较强的案件,陪审员如果没接触过,可能压根就听不懂,于是自己主动提出不参加合议,或者参加了合议,也提不出什么意见。时间长了,碰到这类案件,法官就比较麻痹,干脆不让陪审员来了。
还想说的话
前不久,我从媒体上看到,最高人民法院准备就人民陪审员选拔、任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出台相关的法律解释,对人民陪审员制度进行进一步完善。在此,我也提几点自己的看法。
第一、陪审员的待遇落实问题。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对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人民法院给予补助。
但事实上,从2005年5月正式上岗到现在,我先后陪审了数十起案件,至今没有领到一分钱的补助。刚开始时大家积极性很高,觉得自己能够亲身参与国家的司法改革实践,本身就是一种很崇高的事情,何必在乎那区区几十元钱补助呢?
但时间长了,想法就发生了变化。陪审员一届任期是五年,按平均每年陪审十个案件计算,每年至少都要往法院跑二三十趟。耽误工作不说,再要搭上交通费,心里总是觉得别扭。时间长了,自然会影响陪审员的积极性。
第二、陪审员的选拔和培训问题。我所在法院的我们这一批50多个陪审员,差不多都有本科以上的学历,不少人还是法律科班出身。但是,面对日益多变的社会,面对形形色色的案件,尤其是一些新型案件,大家还是感到知识不够用。这种情况下,别说有时候不让陪审员参加合议,就是让参加,陪审员可能也提不出什么有见地的看法。
所以,要想让陪审员制度起到应有的作用,一是必须注意选拔那些热心社会工作的人,尤其是热心社会工作的专业人士;二是加强对陪审员的培训和教育。因为只有那些热心社会工作的人,才有兴趣参与法院的学习和培训。
第三、加强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宣传和贯彻。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人民法院审判下列一审案件,才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一是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二是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
也就是说,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体现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的一种形式,是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监督的一种方式,并非所有一审案件都要人民陪审员参与,而且参加审判的人民陪审员名单,应该随机抽取。
但在实际操作中,有不少地方把陪审员当作了弥补审判力量不足的一种解决办法,大小案件都让陪审员来参与审理。这样,不仅造成陪审员任务过重,陪审质量不高,而且影响陪审员作用的发挥。
另外,在实际工作中,我本人从来没有遇到过一次由当事人主动提出要求陪审员参审的情况。这说明,很多当事人根本不知道自己有要求陪审员参审的权利,更不清楚陪审员参审有什么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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