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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明年实施
2007-04-26
    

    本报北京4月25日电(实习生郝广杰 记者刘世昕)“今后,环保部门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对公众获取该部门环境信息的申请作出答复。”今天,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透露说,从2008年5月1日起执行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将会强制环保部门和以及污染企业向全社会公开重要环境信息。

    潘岳说,我国现有的环境法规中虽有“信息公开”的原则,但对谁公开,不公开怎么办等等,一直缺乏可操作性规定,给公众参与环境保护造成了巨大障碍,而这部《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对公众环境知晓权进行了细化。

    这部部门规章明确了信息公开的主体和范围,要求各级环保部门必须要公开环保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行政许可与行政审批等17类政府环境信息;强制超标、超总量排污的企业要公开四大类环境信息,并不得以保守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公开,同时鼓励一般污染企业自愿公开环境信息。

    就环境信息应该以什么样的形式公开?潘岳解释说,《办法》要求环保部门必须在环境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便民的方式公开政府环境信息,在15个工作日内对公众获取信息申请作出答复。

    属于强制性公开环境信息的企业,应当在环保部门公布企业名单后30日内,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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