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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官员与法官研讨:
互联网发展就要牺牲知识产权保护吗
2007-04-26
本报记者 王亦君
    “北京一中院1999年受理网络纠纷案12件,去年受理95件,这些案件涉及的领域越来越广泛,寻求司法保护的知识产权种类也呈多样化,我们面对的法律上的新问题和新矛盾层出不穷。”今天上午,在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举办的“互联网时代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讨会上,北京市一中院副院长宿迟介绍说。

    4月24日上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分别隶属环球音乐集团、华纳唱片集团、EMI唱片集团、索尼博得曼音乐娱乐集团等全球四大唱片集团的11家国际知名唱片公司联合起诉“雅虎中国”网站侵犯著作权系列案集中宣判,一审判决雅虎侵权,赔偿21万余元。

    11家公司起诉称,雅虎网自去年4月10日起,通过雅虎搜索引擎向公众提供涉及原告的229首中英文歌曲的试听及下载服务。

    2005年8月,这些公司曾以同样理由联手起诉百度,一审败诉(本报曾作报道),目前正在二审审理阶段。

    雅虎网一案,法院认为,雅虎网在收到原告关于断开所有链接的函件后,仅删除了原告提供了具体地址的侵权搜索链接,而没有及时删除其他侵权搜索链接,放任涉案侵权结果的发生,主观上具有过错。

    雅虎中国的代理律师当庭表示将上诉,并认为“这对音乐搜索行业是个毁灭性的打击”。

    北京一中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刘勇在谈到百度案时表示,北京一中院在涉及音乐网站链接及MP3搜索等一系列案件中,界定了网络服务商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的法律责任。“我们认为百度公司搜索引擎对搜索内容的合法性不具有预见性、识别性、控制性,没有主观过错,不构成侵权。”

    在今天的研讨会上,许多与会人士针对这两起“原告及诉讼理由一致、被告都是著名的中文搜索网站、判决结果截然相反”的案例进行了深入的研讨。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冯晓青表示,如果我们知识产权保护完全是把网络定位于社会经济的模式是有问题的,我们知识产权保护应是平衡的模式。

    据他介绍,美国和欧盟就是对权利的限制实现基本平衡。美国的立法规范了网络空间权利人社会公众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相应的涉及公共利益的一些问题。规范了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一些权利和义务,使网络传播者正常的发展,提供安全的保障。关于网络服务商的责任限制规定了必须制定和合理实施的政策,服务商不知道侵权材料的存在或没有意识到侵权的发生,服务商有能力进行限制,没有获得利益,收到侵权通知后必须立即作出反应。

    中国互联网协会自律委员会秘书长王斌提出,在网络公司尽了应尽的义务后,就不应让互联网公司承担再大的责任。

    王斌说,传统的音乐传播载体失掉他们的阵地,最终被淘汰已然是大势所趋,这不是增强对互联网络的监管,加大网络著作权保护力度就能挽回的。面对这种情况,音乐等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必须找到依存的新形式新载体。因此,我们应该把目光投向互联网,加大正规音乐网站的建设力度,对网站进行授权许可,并获取相应的收益。这才是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人实现权利的必经之路。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副局长刘东威表示,互联网上知识产权保护是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涉及的新问题,面对这些现有法律规定中没有直接涉及的纠纷的处理,法官在案件审理中,不仅要注重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而且要注重保障互联网行业发展的大局。网络行为既需要规范,又需要引导和促进。在与国际互联网条约规定相一致的情况下,保持权利人、保护权利提供者、作品使用者之间利益的平衡。

    本报北京4月25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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