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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中华英杰保护法》需慎重
2007-04-27
雪峰
    “董存瑞事件”又有了新进展,其战友程抟九、宋兆田、肖泽泉已经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希望制定《中华英杰保护法》:“有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一旦再发生在新闻、艺术、文学、影视等作品中出现对中华英雄的侮辱、诽谤、歪曲、否定、诋毁时,人们就可以拿起法律武器和恶搞者对话。”(东北新闻网4月25日)

    能够理解老战士们的感情,我个人也不喜欢现如今流行的那种对过往英雄人物过度解构、过度消费的行为。即使不计算这种行为无端加重了社会价值观混乱这个可能成本,就算仅仅只从个人伦理出发,也有不尊重人的嫌疑。但是,我还是以为,为此而制定《中华英杰保护法》是不适宜的,反应过度了。

    众所周知,因为种种原因,我们过往英雄人物的塑造过程中,使用了大量“为尊者讳,为贤者讳,为长者讳”的春秋笔法,甚至人为拔高。结果,导致那些英雄人物成了“高大全”、不食人间烟火的一尊尊汉白玉雕像。这也是现今解构英雄成为流行风潮的部分内在原因吧。

    改革开放后,种种禁锢开始放松,许多历史真相在研究者的求索中一步步显现。例如雷锋也曾戴手表,也曾有过爱恋。当然,真相往往不那么可爱,有些人也许接受不了英雄也会有私欲,也会有缺点。但其实,直面历史真相并不会有损真的英雄。仅仅依靠权力护翼的汉白玉雕像,权力一旦不在,必然粉粹。真的英雄,它自有其内在的光芒,万古不灭。像狼牙山五壮士、黄继光、董存瑞……无论历史风云如何变化,那份壮烈精神都会令人钦佩。

    如果强行界定历史研究的领域,除开会有害于学术自由以外,对英雄其实也并无好处,可能反倒会令英雄更加孤独,更易受到怀疑。美国独立宣言的起草人杰斐逊曾有黑人私生子一说,如果美国政府禁止研究,那对杰斐逊家族人道吗?对杰斐逊的形象有益吗?

    还有另一个很现实的操作问题:如果立法,中华英杰的名单又如何确定?举一例,薛岳,这个名字曾出现在内战战犯名单上,位列二十七号。但这位将军也曾出现在抗日战争中,万家岭大捷,全歼日军一个师团,三次长沙会战,战绩辉煌。他可不可以算中华英杰?在中国近现代史的问题上,历史总是与现实纠缠在一起。而这一纠缠,常常就将是非标准捣成了一团糨糊。彭德怀元帅曾经因为发动百团大战,而受到过严厉批判;而曾在长沙文夕大火中,亲自率队伍帮助百姓的张灵甫将军,往往被描述成一个凶恶之徒。

    如果没有一个公允的、统一的是非标准,“中华英杰”这四个字又何以能令人信服!

    其实,就董存瑞战友及家人的愤怒,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就可以解决。事实上,他们也已经走在这条路径上了,他们已将《大众电影》、《电影传奇——董存瑞》、电影导演郭维这三被告告上法庭了,在法庭上以事实说话,我们应当相信法律会给出一个公道。像类似于董存瑞事件这类的情况,如果的确有人不基于事实,纯粹胡说八道,“侮辱、诽谤、歪曲、否定、诋毁”了英雄的话,我们都可以由民法路径寻求司法救济,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害,甚至要求精神赔偿。原告方可以是英雄的家人、战友,也可以是英雄原所在部队。何必又要求制定新法,浪费立法资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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