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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保障依法行政
2007-04-30
    本报北京4月29日电(记者李丽)今天,中央纪委、监察部、人事部和国务院法制办就贯彻实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会议强调,各级行政机关要切实抓好《处分条例》的贯彻实施,依法开展行政机关公务员行政惩戒工作,督促行政机关公务员廉洁从政、依法行政。

    据了解,我国公务员行政惩戒方面的法律法规体系是逐步建立、完善的。早在1957年,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公布了《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1988年,国务院公布了《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1993年,国务院制定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对公务员纪律及惩戒作了原则性规定;199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对监察机关的职责和监察程序作了原则性规定;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纪律和惩戒作了原则性规定。今年4月4日,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草案)》;4月22日,温家宝总理签署第495号国务院令予以公布。

    《处分条例》共7章、55条,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地规范行政惩戒工作的专门行政法规,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处分原则、种类、适用、权限、程序和申诉等作了明确规定。

    据悉,《处分条例》将从今年6月1日起实施,1988年公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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