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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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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的“示范”
2007-05-09
董碧水
    任何一种岗位都会有相应的标准与要求,法院书记员当然也不例外。然而,实在不明白,个子的高矮与书记员的思想品德、业务能力、行为表现有着什么样的直接联系?

    这些年,一些单位招聘时设置身高标准、进行性别限制等行为一直为社会各界所诟病,而在天台县的此次法院书记员招聘中,设置障碍的居然是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负有指导、监督和管理职责的劳动人事部门。这样的招聘歧视,无疑对其他用人单位具有危险的“示范”作用。而对于这样明显的歧视,天台县人事局却并不以为过,认为不能算是歧视,因为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哪些条件是歧视性条件”。

    求教于专家,什么是就业歧视?笼统地说,不是以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工作水平、专业技术等岗位所需的能力作为衡量劳动者就业的条件,而是基于种族、民族、性别、宗教、年龄、身高、容貌、血型、婚姻状况、地域等各种因素,以直接或间接形式体现出的对不同群体在就业上的不合理区别对待,或是对某些群体产生不利,就是歧视。

    政府的行为是社会的表率,也是其他社会机构效仿的对象。正如一位浙江省政协委员所说,说到就业歧视,社会往往将矛头指向社会用人单位招聘标准的荒诞。而实际上,政府在消除就业歧视方面并没有起到很好的表率作用,其带头行为是就业歧视现象泛滥的一个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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