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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起特别重大事故处理133人
李毅中:加大力度依法打击瞒报事故
2007-05-11
    

    本报北京5月10日电(记者郭永刚)今天,安监总局和监察部联合公布了对5起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结果,共处理133人,其中移送司法机关处理51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82人。在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中,有地(厅)级干部6人。

    这5起特别重大事故共造成249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9513.7万元,分别是:2005年12月7日,河北省唐山市恒源实业有限公司(原刘官屯煤矿)特别重大瓦斯煤尘爆炸事故,死亡108人;2006年4月29日,陕西省延安市子长县瓦窑堡镇煤矿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死亡32人;2006年10月1日,重庆市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死亡30人;2006年11月5日,山西省同煤集团轩岗煤电公司焦家寨煤矿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死亡47人;2006年11月25日,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后所镇昌源煤矿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死亡32人。

    安监总局局长李毅中说,这5起特别重大事故,充分暴露出事故单位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严重问题,也反映出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措施在一些地方和企业没有真正落实。“一些事故单位和业主无视法律,违规建设,非法生产。5起事故中有3起属这种情况。”他说。

    在回答记者提问时,李毅中指出,今年3月以来,全国有9起煤矿重特大事故经核实是瞒报的,占煤矿重特大事故的五分之一。但简单把这个现象归结为下达了安全生产考核指标,是误解。“其问题症结恰恰就在于责任制不落实,处理上失之于宽、失之于软,这是安全生产中存在的弊端,因此才要重典治乱,依法治安,落实责任制,这是矛盾的主要方面。”李毅中说,“事实证明,事故责任人、不法业主没有瞒住,没有跑掉。在群众和媒体举报之下,各地政府立即进行追查,严肃处理,很快就真相大白了。”

    李毅中指出,对瞒报事故,要加大依法打击的力度。刑法修正案已经确定了事故瞒报罪。最高检、最高法对瞒报罪作了司法解释。将于6月1日生效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也对谎报、瞒报、迟报、逃匿加大了处罚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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