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青在线
  2007年5月11日
星期
加入收藏 | 新闻回顾 | 检索 | 中青论坛 | 广告
小调查
首页->> 中国青年报->> 青年话题
遗产纷争呼唤老年监护保佐制度
2007-05-11
邹云翔
    父亲50万元遗产赠给小保姆?长沙一起遗产之争凸显“空巢”老人晚年之痛。这两天,湖南长沙的章娟女士又要和他父亲生前的保姆吴城打官司了,这是为了一笔50万元的遗产。此前,章娟诉长沙市司法局和长沙市公证处的官司已经尘埃落定。2006年8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涉及50万元遗产的案子作出终审判决,原告章娟败诉,承认关于章父“50万元遗产捐赠保姆”的遗嘱公证是合法有效的。(《中国青年报》5月10日)

    从法律上讲,老年人是成年人,有着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能够自由地处分自己的财产;从现实上讲,很多老人临终时或者神志衰弱,或者过于情绪化,从而偏离了理性的轨道,其自由的决断未必就是理性自主的决断。因此有相当一部分老年人,在生活和法律上是需要帮助的,他们的重大决定需要在外界的帮助下作出,这样才能使得老年人的利益得到更好的呵护。在国外,这样的老年人监护,在法律上往往称之为“老年保佐”,笔者认为,我国在老年化社会到来之际,老年人财产争端频现的情况下,也应该借鉴国外的老年保佐,建立老年监护制度。

    老年监护,并不是让其他人接管老年人的财产,置于他治之下,而是通过其他人帮助老年人充分实现自治权。比如在法国、瑞士、秘鲁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制度下就设立了家庭会议的模式,来帮助老人作出决定。另外,一些国家为了防止家庭会议的形式有可能阻碍老人的独立判断,则设立了公益性质的社团机构来照顾与帮助老人。如在德国,国家鼓励设立“照护协会”这样的慈善性机构,奥地利也鼓励设立“代办人团体”。同时,现代监护制度还要求,与被监护人的利益有重大关系的行为,如重大财产的处置,通常需要得到监护法院的认可,使得老人免于欺骗、威胁等不正当的影响。

    但是很遗憾,我国的民事监护制度仍然依据的是1987年施行的《民法通则》,其实已经远远不适应当前市场经济下人们财产日益多样化、老年化问题严重时代的现实需要。众多案件显示我们需要改革民事监护制度,在监护方式上需要创新,如设立监护法庭,引导社会成立公益性的保佐机构,并着力解决监护费用问题,确保保姆等监护人、雇用人员不得侵害被监护人的利益。

    

打印】 【关闭
中青在线版权与免责声明: 

  在接受本网站服务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下列条款并同意本声明。

  1. 凡本网注明"来源:中青在线或中国青年报"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青在线或中国青年报社,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
  2. 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按双方协议注明作品来源。违反上述声明者,中青在线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青在线)”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 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 本网站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的观点,不代表本网站的观点和看法,与本网站立场无关,文责作者自负。 
  5.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联系的,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
   联系方式:中青在线信息授权部 电话:010--64098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