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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止“怕引起恐慌”的堂皇借口
2007-05-15
杨耕身
    

    对山东省临沂市多名儿童感染手足口病的疫情,有媒体发表评论文章,以4月5日发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指出临沂风波能否在遵循《条例》原则下得到妥善处理,正考验着当地政府的能力。笔者赞同这样的判断。尽管《条例》尚未正式实施,但政府危机应对与公关的能力,必须提前具备。当然这也正表明公众及舆论对将实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充满期望。

    然而看了有关临沂疫情最新的报道,却又不由担心:即使2008年5月1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实施之后,是否就能保证一些地方不再逆“信息公开”而动?

    据5月14日《新闻晨报》报道,5月13日,记者向临沂市卫生局、市政府新闻科、市疾控中心的有关负责人询问具体疫情时,对方仍然拒绝提供具体发病数字。临沂市卫生局疾病控制科一负责人称不公布发病数字,是怕引起群众恐慌。但是,记者在与患者和市民的接触中发现,因为不了解疫情,不仅这一并不奇怪的病症的治疗遭到延误,而且谣言也随之四起。

    “怕引起群众恐慌”,反而引起了更大的恐慌。其实,“谣言止于公开,恐慌止于公开”这样的常识,从几年前的非典开始,到松花江污染事件,到禽流感疫情,舆论都曾一次又一次地重复,然而到临沂手足口病疫情发生时,一些与常识背驰的、以捂为主的应对办法依旧成为一些政府危机处理的主导思路。

    笔者的担心正在于,当“怕引起群众恐慌”俨然已是因袭已久的冠冕之词,那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如何能够防止这样的借口?《条例》第八条中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然而,“群众恐慌”云云,何尝不是一种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因由?拒绝公开又何尝不是一种维护社会稳定之大计?

    尽管《条例》规定“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但这个“公共利益”到底如何界定?谁说了算?关于信息公开“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但什么是“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公开?如何界定?谁说了算?显然,在无法细化的情形下,一句“怕引起群众恐慌”,就足以消蚀《条例》确立的公开范围以及公众的知情权、申诉权,也足以让一些地方假借维护公共利益之名而伤及公共利益。

    由于政府在公开信息前必须寻求相关部门的认可或上级的批准,即依然由政府相关部门说了算。因此,为了防止政府相关部门可能对《条例》进行随意解释的做法,更加细化更具操作性的规定就必须尽早配套。从这个角度看,临沂相关部门负责人的一句“怕引起恐慌”,表明的不仅仅是一种危机应对方面的积弊,更是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可能存在不足的及时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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