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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管建设项目必须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2007-05-17
    本报郑州5月15日电(王晓凡 记者韩俊杰)凡属河南省省管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为农民工缴纳工资保障金,否则就别想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将被叫停。

    近日,河南省建设厅出台了《关于实施省管建设项目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通知》,凡属省管建设项目,在工程开工前参与的建筑企业和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都必须存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通知》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总造价在3亿元以下(含3亿元)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分别按工程中标价的0.75%存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工程建设项目总造价在3亿元以上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分别按工程中标价的0.5%存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在建设项目招投标结束后,按照《通知》规定,建设单位和中标施工企业应在10日内,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足额存入省直管建设工程项目办公室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用账户,并凭存款证明申请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此账户按工程项目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通知》规定,在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持与专业及劳务分包单位的合同及结算凭证,并经省直管建设工程项目办公室在工地张贴公示,在15天内未接到拖欠、克扣投诉举报的,方可到省直管建设工程项目办公室办理退款手续。

    如果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除了向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外,紧急情况下可从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中先行支付。支付后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在15日内补足保障金的不足部分,否则,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勒令停工或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理。

    另外,《通知》规定,建筑工程禁止发包给无用工资格的个人、组织及“包工头”,凡因无用工资格的个人、组织及“包工头”承包建筑工程造成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由上一级具有用工资格的发包方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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