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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家钱不揣自己腰包也是腐败
最高检重拳打击渎职犯罪
2007-05-26
本报记者 李丽
    在百度网输入“17倍”,满屏都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副厅长宋寒松的话:“渎职个案平均损失是贪污的17倍。”

    比起人们深恶痛绝的官员贪污,公务员渎职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无疑让人震惊。宋寒松解释了17倍的由来:“我们把贪污贿赂的犯罪和渎职侵权犯罪的做了一个比较,把所有的办案涉及的金额除以案件数量,把每个案件造成的损失都统计了出来,得出了一个结论:贪污犯罪个案平均是15万元,渎职侵权犯罪的平均个案损失是258万元。”

    虽然由于贪污贿赂数额的提高,这个比例现在减至3倍,但这个数字还是让渎职侵权犯罪一下变得尽人皆知。

    惩治“钱不揣腰包”的腐败

    2003年,福建省某县林业局下属林业总公司改制。时任局长的王某考虑到林业机构庞大,经费困难,而企业改制、改革都需要大笔资金,于是召集有关人员开会,决定由林业总公司木材经营部为无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和木制品代办运输证业务,并要求各相关部门配合做好这项工作。

    在局长的明确“指示”下,木材经营部采取制造“空伐区”和“虚盘仓”等手段,通过林业局相关部门为无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2277余立方米和木质品1.6万余立方米代办木材运输证,获取代办费50余万元,“金税费”208余万元。

    2006年,王某被判滥用职权罪,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

    在很多人看来,王某的行为是在林业局各部门的配合下进行的,没有暗箱操作;百万余元的收入,王某也没有中饱私囊。王某只不过是为了维护本部门利益,是“为公”谋利。然而,王某的做法致使无合法来源的木材和木制品合法化,扰乱了正常的林政管理秩序。

    对渎职行为的容忍、“谅解”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检察机关的反渎职侵权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振川坦言,反渎职侵权工作面临的“三难一大”(发现难、取证难、处理难、阻力大)的问题没有得到良好地解决,“有的领导干部对发展经济、鼓励创新与惩治渎职侵权犯罪的关系认识模糊,片面强调保护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对办案工作不理解、不支持、不配合,甚至讲法外情,为犯罪嫌疑人开脱责任。”

    然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近年来,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失职,给国家造成几千万元、上亿元损失的案件已不鲜见。

    广东省兴宁县大兴煤矿透水事故造成12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4700多万元;四川省成都市住房改革资金管理中心原主任杨灿智滥用职权,造成住房公积金损失两亿多元。根据统计,2003年以来,检察机关查办的各类渎职犯罪,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高达357.3亿元。

    宋寒松接受采访时表示,渎职侵权和贪污贿赂是一样的,都是一种严重的腐败现象,而且都是严重的职务犯罪。

    惩治渎职侵权要得力

    至今,很多人还对去年的山西左云矿难记忆犹新。

    2006年5月,左云县张家场乡新井煤矿发生特大透水事故,56名矿工死亡,直接经济损失5312万元。事故发生后,新井煤矿承办人李付元和张家场乡有关领导干部瞒报井下被困人数,造成了极恶劣的影响。

    最高人民检察院将这一案件作为渎职典型案件予以公布,事故发生的重要的间接原因就是,左云县、张家场乡管理、监督部门的负责人玩忽职守。国务院事故调查组经调查认定该事故为责任事故,检察机关依法向法院起诉11人。今年1月,阳高、灵丘、大同南郊区和大同矿区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判决。

    在这次判决中,11名渎职犯罪嫌疑人,8人被判缓刑,3人被免于刑事处罚。

    判决一出,舆论哗然,“判处不当”、“量刑偏轻”的质疑声不绝于耳。随后,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与上述4个基层法院为此进行了认真审查,相关法院进行了重审、再审。2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举行的新闻发布会称,11名犯罪嫌疑人有8人已重新审结,5人被判实刑,3人维持原判,原被判处缓刑的3人再审时下落不明,抓捕待审。

    左云矿难中犯罪嫌疑人的轻刑化并不是个别现象。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披露的《检察机关立案查处事故背后渎职犯罪情况报告》,2006年,在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629名犯罪嫌疑人中,已经对370人作出了刑事处理,其中,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8人。法院已经作出刑事判决的有249人,其中判处免予刑事处罚131人,占判决总数的52.6%;宣告缓刑107人,占判决总数的43%;判无罪2人,占判决总数的0.8%;判处实刑9人,占判决总数的3.6%;还有113人已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尚未宣判。

    数据分析显示,在已经作出的刑事判决中,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和宣告缓刑的比例高达95.6%。

    高比例的免刑和缓刑跟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有关。根据刑法,只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6类案件可能因行为后果的严重程度而另罪名宣判,其他渎职、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案件的法定刑最高不超过10年。

    对此,宋寒松表示,这是渎职侵权犯罪“处理难”的一个表现。他在做客新华网时说,渎职侵权犯罪“本来法律规定的刑期就不高,你再弄一个免刑和缓刑,这样缺乏严肃性,实际上是对渎职侵权犯罪的放纵,或者说放任。”“我们检察机关要进行法律监督,如果处理轻了,该抗诉的就抗诉,从而改变目前这种惩治不力的状况。”但他同时表示,法律对犯罪分子的震慑力,不在于用重典、判极刑,最关键是要做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只要你犯罪了,就要得到查处。

    反渎职侵权全面开花

    最近几年,依法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成为社会各界热议的话题。王振川说,“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关心、关注达到了空前程度。”为此,检察机关在立法层面和司法实践中采取了一系列重大举措。

    从2005年7月至2006年年底,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开展了集中查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渎职专项工作,这带动了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全面发展。

    截至2006年12月,法院已经作出有罪判决案件3710件,同比上升7.9%,全国有罪判决率达到45.8%,有19个省市有罪判决率呈上升趋势。

    在专项工作重点案件立案侦查的6664人中,行政机关(含履行行政职能工作人员)工作人员5009人,占立案总人数的75.2%,所立案件全面覆盖专项工作确定的18个罪名,改变了过去查办的案件以司法人员为主的情况,监督范围涉及市场经济秩序监管工作的各个职能领域。

    2005年下半年开始,全国省以下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部门统一更名为“反渎职侵权局”,更名工作贯穿专项工作始终,与专项办案工作相得益彰。截至2006年年底,已有26个省级院完成了更名改局工作,62%的市级院和53.9%的基层院成立了反渎职侵权局,反渎职侵权检察队伍得到了充实和锻炼。

    为了解决司法实践中认识分歧较多、长期困扰和制约反渎职侵权工作发展的若干问题,2006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新修订的“渎职侵权犯罪立案标准”共规定了220余项立案情形,比1999年9月1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增加了60余项,内容主要涉及渎职犯罪主体范围的界定、经济损失的认定、侵权犯罪立案标准的细化和新罪名案件立案标准的确定等方面。

    据悉,从今年5月10日起,至6月15日止,全国检察机关将开展反渎职侵权宣传月活动,着力提高反渎职侵权工作的社会认知度,推动反渎职侵权工作健康深入发展。

    本报北京5月25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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