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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向政府提意见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重要条文解读
2007-06-11
本报记者 王亦君
    

    6月8日,国务院公布《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从今年8月1日起实施。本报从中选取与公民权利密切相关的有关规定,结合案例,予以解读。

    第17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不利影响时,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案例某市物价局在检查中,发现刘某经营的服装店没有明码标价,违反了《价格法》的有关规定,于是作出了罚款300元的决定,同时在决定中告诉刘某,如果不服此行政处罚决定,他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60日内向上级物价局或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

    点评本条确立了我国的行政复议告知制度。行政复议告知制度的确立,是本条例的亮点之一,此条规定告知的内容是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即行政相对人对自己承受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不服,是否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如果申请行政复议,向哪个行政机关提起,在多长的期限内提起。

    第26条依照《行政复议法》第7条的规定,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的,可以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的同时一并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申请人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时尚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的,可以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前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案例某县政府发出了一份“红头文件”,规定该县所有餐饮行业必须购买本县一家啤酒厂生产的啤酒,某餐馆购买了另一种牌子的啤酒,结果被全部没收,并被罚款5000元。餐馆老板张某不服,向上级政府提出了行政复议,同时对该“红头文件”提出了进行审查的申请。上级政府经过审理后,作出撤销对该餐馆处罚的行政复议决定的同时,撤销了这份“红头文件”。

    点评本条是关于申请人申请审查抽象行政行为的期限的规定,根据《行政复议法》第7条的规定,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除国务院以外的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就是俗称的“红头文件”)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对该“红头文件”的审查申请。

    允许申请人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要求审查抽象行政行为,这就建立了一种由申请人启动的对违法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审查机制,这不仅有利于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更有利于扩大人民群众对政府的监督范围,促进依法行政。

    对“红头文件”提出复议审查是有条件的,这就是该文件必须与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相联系,是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在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一并”提出,而不是“单独”提出。

    第27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除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申请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必须受理。

    案例某市政府发布了一个通知,要求关闭本市三环路以内的所有民营液化气站。该通知表面上虽然没有指明哪个液化气站的名称,对象不特定,似乎符合抽象行政行为的特征。实际上,该市三环路以内的民营液化气站只有3家,因此,市政府的通知作为一个行政命令,其对象就是特定的,而不是非特定的,同时,该通知的内容关闭液化气站的行为也是具体的、一次性适用的,是个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点评本条是关于行政复议受理条件的概括规定。行政复议制度与信访、行政诉讼等行政争议的解决方式相比,具有一定的优势,本条的规定是为了畅通复议渠道,实践中应防止和避免不当限制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条件,尽可能地给予当事人行政复议救济的权利。

    第31条依照《行政复议法》第20条的规定,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理由不成立的,可以先行督促其受理;经督促仍不受理的,应责令其限期受理,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受理;认为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案例老李和街坊30多人是某县老城区的居民,因为县里进行旧城改造,县政府作出了拆迁决定,要求老李他们两个月内搬出旧居。老李他们认为县政府作出决定前没有充分听取住户们的意见,向市政府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过了一个多月,市政府一直不受理,眼看推土机就快到自家门口了,老李他们又向省政府反映。省政府在多次督促市政府受理未果的情况下,直接受理了老李他们的行政复议申请。

    点评本条是关于对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进行行政监督的规定,《行政复议法》第20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但是,实践中不少地方和部门提出,责令受理的具体程序和具体处理方式应当明确,因此,条例作了细化规定。

    第33条除采取书面方式审理案件外,行政复议机构应申请人的要求或者认为必要时,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当面听取当事人意见;对重大、复杂的案件,也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案例某市农工商屠宰场是1991年经市计委批准设立的,1995年该市政府将其确定为该市的畜禽定点屠宰场。2003年8月,该市商务局会同市工商局、规划局、建委、环保局、卫生局等8家行政执法部门,以该屠宰场“规划、环保、卫生、设施、人员素质和消防安全等方面未达标”为由,作出不予核发省定点屠宰标志牌的决定。2004年4月2日,市政府再次发文,决定撤销该屠宰场的定点屠宰资格。屠宰场不服市政府的此项通知,申请行政复议,由于涉及商户人数众多,省政府法制办行政复议部门在省城举行了行政复议听证会,市政府和屠宰场的代理人充分说明了自己的意见,经过听证,省政府最终作出了撤销市政府文件的行政复议决定。

    点评合法、及时地审结复议案件,是行政复议的重要环节。行政复议作为一项准司法行为,既要充分体现并且符合行政效率原则,也应当在程序上体现公开、公正、参与的特点,应当适当借鉴司法程序中的合理因素,增强行政复议的公正性,提高行政复议的权威。

    第40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准许。

    案例某市政府授予某市燃气公司特许经营权的行为,因行政程序不到位损害了原煤气公司的利益,两家公司扯皮又导致居民供气受到影响,群众到政府门前静坐。省政府受理此案后,先后多次派人到该市协调,达成燃气公司收购原煤气公司的协议。同时,原煤气公司撤回了行政复议申请,恢复了正常供气,各方都比较满意。

    点评本条是关于行政复议和解的规定,行政复议和解是申请人、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自愿达成和解,行政复议机关经审查准许后,对行政复议案件不再继续审理。

    在实践中,不少行政复议机关采取了协调、调解的方法审理案件,促成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大量行政复议案件以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而终止。从实践效果看,和解符合我国“和为贵”的文化传统,有利于缓和申请人与行政机关的对立情绪,促使行政争议的柔性解决。

    第51条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

    案例徐某在县城开了一家餐馆,专门经营特色小吃。一天,县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对徐某经营的餐馆进行卫生检查,认定徐某经营的餐馆个人卫生、餐具不符合卫生要求,违反了食品卫生法的相关规定,对徐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徐某不服处罚决定,向市卫生局申请行政复议。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市卫生局到徐某所经营的场所进行了实地检查,认定徐某餐馆的工作人员从来不穿工作服;餐具表面有油腻和小飞虫;擅自扩大经营范围,进行熟食加工。根据这些现场检查结果,市卫生局维持了原来的行政处罚决定。

    点评本条是关于禁止行政复议不利变更的规定。这样规定是为了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行政复议的方式依法解决行政争议,解除申请人“不敢告”的思想负担,不利变更禁止是当今许多国家和地区的行政救济制度中所确定的一项原则。

    第65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向人事、监察部门提出处分的建议,也可以将有关人员违法的事实材料直接转送人事、监察部门处理;接受转送的人事、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转送的行政复议机构。

    案例2004年10月,某市人民政府对受理的马某不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案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撤销了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行政决定。但行政复议决定送达后,该局拒不履行该行政复议决定。后马某求助于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法制办研究后向该市监察局发送了建议函,请求监察局给予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行政处分。市监察局收到该建议函后,将有关情况通报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并表示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接到通报后,及时履行了行政复议决定。

    点评本条是关于行政复议机构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程序性规定。

    《行政复议法》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复议法》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但由于对如何启动责任追究程序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实践中一些违反《行政复议法》的行为得不到及时查处,不利于维护《行政复议法》的权威,因此本条例专门对此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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