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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明就里 新阶层贡献 1/3税收
2007-06-12
梁发芾
    

    新社会阶层,他们使用着全国半数以上的技术专利,直接或间接地贡献着全国近1/3的税收,每年吸纳着半数以上新增就业人员。(《人民日报》6月11日)

    关于新社会阶层对于中国经济的贡献,我没有异议。但是,说他们为中国财政贡献了三分之一的税金,却必须予以澄清。

    中国财政实行的是以商品税为主的间接税制度。据统计,间接税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的70%,企业和个人所得税等直接税,占全部税收收人的20%左右。这说明我们国家的税收主要是通过间接方式征收的。也就是说,税收是在我们购买和消费的时候,不知不觉地在价格中予以扣除的。无论一瓶酱油还是一斤水果,都含有若干税金,我们通过消费行为,把税金一起交给商家,由商家统一交给了税务当局。这种情况下,商家交给税务当局的税额不管有多大,本质上是亿万消费者的贡献,而决不能说成是商家和商家老板的贡献。如果要算商家和投资者的税收贡献,只能看他们交纳的所得税和财产税。从中国税制结构来说,无论如何,商家及其投资者所缴纳的所得税,远远不会高于他们通过集纳消费者的贡献而缴纳的商品税。因此,报道中所说的新社会阶层贡献了三分之一的税收,应该是指以商品税为主的间接税,而不是所得税为主的直接税,它是全体消费者的贡献,不是个别阶层个别人的贡献。

    间接税这种税制结构,使得税收的缴纳者和实际负担者并不同一,商家和老板有纳税大户之名,而无纳税大户之实;消费者是真正的纳税人,却名不正言不顺,其贡献成了某个企业或个人的资本,他们受表彰,得奖励,堂而皇之地享受纳税大户的种种优惠条件。更为重要的是,实际负担税收的广大消费者,没有资格对于政府财政行为说三道四。交了税却连个起码的名分也没有,天下哪有中国广大消费者这样的冤大头?

    间接税造成一种财政幻觉,模糊了名义纳税人与真实纳税人的关系,解除了真实纳税人对政府财政行为的警觉,也不利于培养纳税人的尊严感、光荣感。这一点,西方政治学家和财税学家早就注意到了。

    斯图亚特·穆勒所说:“所谓间接税是这样一种税,虽然表面上是对某人征收这种税,实际上此人可以通过损害另一个人的利益来使自己得到补偿。”日本当代著名税法学家北野弘久也指出:在间接税制下,纳税人在法律上被置于“植物人”地位,“纳税人作为主权者享有监督、控制租税国家的权利,并承担义务”这样的宪政理念,“几乎不可能存在”。

    相反,在所有的税种中,只有作为直接税的个人所得税,最能引起纳税人的“税痛”。一个突出的例子是,前年《所得税法》修改激起全民的大讨论,但事实上,在中国所得税带给人们的税负,比起商品税来要小得多。人们买一套房子付出的税金达数万元甚至数十万元,但对此鲜有认真追究的。这说明人们对于直接税和间接税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感知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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