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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观点
“政府破产”一说没有道理
2007-06-12
马涤明
    

    看了6月7日“青年话题”版《打下698张欠条这样的乡政府应该破产》的文章,乍一看题目还以为是作者的讥讽或气话,一看才知道原来作者说的是正话,还举出了日本北海道一个小镇政府破产的案例。

    从法理上讲,政府的确也是法人,但它是行政法人,而不是企业法人。国家法律确立行政机关的法人地位,其目的是保证机关在社会活动中的民事主体的独立性,而不可能因为经济与财产问题来决定某一级政府或行政机关的存在与否。

    比如,国家不可能因为公安局资不抵债,就让公安局破产。哪一级政府资不抵债就破产,如果有这样的逻辑,那么是不是哪一个国家的政府偿还不了债务,就让这个国家的中央政府破产呢?

    行政法人与企业法人的不同还表现在,国家政府体系从上至下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所有的政府和行政机关的资产因全民所有的性质而具有连带关系,因而在政府责任的层面上,上下级政府之间也是一种无限连带责任。

    比如,“政府破产说”一文中说到,日本的“政府破产”是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政府“破产”,但是债务不得豁免,由中央政府偿还。从这一点上足以看出,日本的政府体系也是一种“无限责任”型的组织模式。既有“无限责任”存在,也就无所谓“破产”的概念。

    “政府破产说”,作者指的是不是问责政府领导班子,而不是真的要政府这个机构从社会上消失?这一点应该是问题的关键。政府的钱被挥霍了,我们应该找花钱的人算账。因为说到底,政府是由一群具体的人、具体的官员在运行着。这就像一辆汽车撞了人,我们要找驾驶员说话,而不是把汽车砸烂。

    就在几个月前,丹麦小城法鲁姆市一个叫布里克托斯的市长,由于他运作不当使本市财政超支,于是纳税人就把他送上了法庭,结果市长因滥用职权而获刑两年,但法鲁姆市的市政府依然继续运行着。

    乡政府欠下了巨额债务,打下了698张欠条无力偿还,就算法律在这个问题上存在盲点,上级政府也有责任予以解决。同时,应该查明原因,问责于官员,如果存在腐败或滥用职权,那就把他们送上法庭。那种让政府机构“破产”的观点,没有意义,也不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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