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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法规伤民 规避“部门利益法制化”
重庆率先建立政府立法回避制度
2007-07-13
    本报重庆7月12日电(记者田文生)重庆市在全国率先正式建立政府立法回避制度,规定与某一立法项目有直接明显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参与法规和规章的起草、审查和评审,不得主导立法进程。

    “‘政府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法制化’现象是立法中的痼疾。这种现象背离法治精神,影响法律的权威和尊严,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甚至造成法规伤民,必须进行有效改革,加以解决。”重庆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李殿勋说,从今年起建立政府立法回避制度,旨在推进立法公开、扩大公众参与、体现科学民主。

    根据该制度,在立法起草环节,如主管部门有直接明显利益关系的,原则上应该回避。专业性极强、需要借助专家智慧的,原则上相关部门可以回避。综合性跨部门的立法项目,部门间难以达成共识的,原则上部门予以回避。此外,在评审、审查环节,相关人员如与立法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也应主动回避或强制回避。

    今天,重庆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正式与受委托单位签订委托协议,对《重庆市招标投标管理条例》、《重庆市政府信用管理办法》等6个项目实行立法回避制度,实施委托招标起草。

    这些项目已分别委托给没有直接明显利害关系的重庆大学、重庆行政学院、巴南区政府、武隆县政府、市公安局和市工商局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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