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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事的怎么都是些“临时人员”
2007-07-24
张成才
    

    北京电视台“透明度”栏目因为“纸馅包子”的假新闻,而备受关注。目前,相关责任人已得到处理,一手策划假新闻的临时人员訾某,也被开除。

    在对媒体职业操守进行反思的同时,我注意到,事件的始作俑者訾某,又是一名“临时人员”。近年,有关临时人员违规违法的事件,举不胜举。根据2003年的实际调查统计,我国保安残暴打人案件中的肇事者,百分之九十都是“黑保安”(临时工);2006年太原警察打死北京警察一案,太原市公安局新闻发言人曾表示:“肇事者没有被授警衔,根本不是正宗的人民警察”;2005年8月,沈阳市民王女士被开着沈河区行政执法局执法车的男子殴打,而打人者被执法局有关人员称为是“临时工”,并因此“很有可能被清退”。

    将此次“纸馅包子”虚假新闻事件和上述事例汇总你会发现,一个单位人出事之后,作为其背后的关联“单位”,都不约而同地解释,他是“临时”的。似乎,“临时人员”是一个挡箭牌,可以让单位脱离与出事者的关联,将事件变成私人性质。既然是“临时”的,就可以将其“清理”,甚至送交司法机关;既然是“临时”的,那么追责到源头就是“私人”行为,与“公”无关。

    似乎因为出事者是“临时”的,单位就无形中有了几分理在手。但一条造成如此巨大影响的假新闻,是如何获得播出的,还是让我百思不得其解。既然这个訾某是“临时”的,那么,自然不会有国家新闻出版总署认证并颁发的记者证,也不会被新闻单位随便授予新闻采访的权限。既然是没有采访权限的人,其为何会想到去制作这样一个新闻暗访类的节目?其次,北京电视台说该人通过“欺诈手段”获得了假新闻的播出,具体怎么个“欺诈手段”,是行贿走后门?还是把当天值班的所有人下了蒙汗药,他一个人全部操作播出?北京电视台没说,我们自然不得而知。再者,一条新闻的播发应该要经过审核、编导和再制作等若干把关环节,一条这么大的假新闻影像究竟是如何被播出呢?

    显然,北京电视台无法因为一个“临时人员”的说辞而推卸责任。我们也看到,台里的相关负责人为此付出了代价。其实,我国早在1994年就已经取消了“临时工”的说法,只要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职工在用工单位均享受权利的同时,其工作中的职业行为,自然也应该被视为用工单位的单位行为。这就提醒所有的用人单位,“临时人员”不是逃脱责任的庇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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