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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眼”应设在明处
2007-07-24
魏文彪
    

    据《北京晚报》报道:7月23日记者从北京市公安局内保局获悉,8月底北京将推出统一的“电子眼”明示标识,届时全市公共场所的监控探头均将设置统一提示标识,提醒市民所在位置处于“被监控区域”。按照今年4月1日起实施的《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规定,在公共场所设置的监控探头,应当设置标识。这在全国尚属首例。

    对公共场所安装的监控探头设置提示标识,有利于降低市民隐私流失的风险性。尽管市民大多知道公共场所安装了监控探头的事实,但由于探头体积较小、不易发现,所以市民大多不知监控探头的具体安装位置,这样就容易造成市民在公共场合诸如夫妻亲热、恋人热吻等隐私行为被摄录下来。

    尽管有关部门对摄录的市民隐私行为有着严格的防范流失管理措施,但是作为市民来说,无疑还是不希望这样一些举动被监控探头摄录。对公共场所的监控探头设置提示标识,则可以提醒市民避免在相关场合作出亲昵举动,从而更能防范公民隐私权被侵犯的情形发生。

    正像北京市公安局内保局有关负责人所认为的,设置提示标识不但不会起到提醒犯罪分子的作用,而且犯罪分子看到标识后会被吓跑,因而能一定程度地达到震慑犯罪、减少犯罪的目的。尽管从理论上说,犯罪分子有可能会在看到标识后转移犯罪场合,但由于北京市监控探头多达数十万个,几乎遍布全市所有公共场所,所以意欲实施犯罪者看到探头提示标识后,终止或暂时终止犯罪的可能性,相比其转移到其他公共场合犯罪的可能性要大。

    从某种意义上说,对公共场所监控探头设置提示标识,也一定程度地体现出了执法部门的善意,以及将这种善意传达给市民的意识。对监控探头设置提示标识,就好像是执法人员在告知市民,他们安装电子摄像头没有窥视市民隐私的用意,这样就有利于打消市民的顾虑,并取得市民的信任、得到他们的配合。

    其实,像这样应该进行执法告知的领域还有不少,比如对于设置了车辆测速的路段,就有必要设置提示标识,以告知司机们正在进入车辆测速区域。这样既有利于减少司机的超速违章行为,又可以摆脱自身是为罚款而设置测速的怀疑,增强执法对象对执法人员的信任。从另一个角度看,这种执法告知因为能够减少少数执法单位与人员设置管理险境得逞的可能性,因而也能对执法者自身起到监督与制约作用。

    所以,像北京这样对监控探头设置提示标识的做法,应当在更多地方、更大领域内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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