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胡海容 记者周凯)上海市民李女士在乘坐公交车时,由于汽车急刹车,致其摔成九级伤残,遂将公交车公司告上法庭。近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李女士共获得各类赔偿10万余元。 2006年5月31日晚上,上海市民李女士乘坐上海上服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854路公交车回家,当车辆行驶近包头路站时,李女士从座位上起来准备下车,由于车辆紧急刹车,致使她从车辆的后排座位处摔至中门处。李女士当即被送至医院救治,经诊断为L1、L2压缩性骨折。经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评定,李女士因车祸受伤,致第1腰椎椎体压缩性骨折等。经检查,其腰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该损伤的后遗症已构成道路交通事故九级伤残。由于双方对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李女士于2007年5月17日将上服公司和公交车驾驶员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受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由此所造成的各项费用。李女士作为乘客,在乘车过程中受伤,应当获得赔偿。由于驾驶员在事故中系职务行为,故责任应当由所在公司承担。遂判决:上服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律师代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共计 106557.8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