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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状告北京公交一卡通收取押金违法终审败诉
2007-07-24
    本报北京7月23日电(郭京霞 记者王亦君)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学生林某,以收取月票卡押金违反法律规定,侵犯普通消费者公平交易权为由,将北京市政交通一卡通有限公司告上法庭(本报曾经报道)。记者今日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案日前终审宣判。一中院以“一卡通公司按照北京市物价局及相关政府管理部门的批复和规定以及核准的成本金额,收取公交IC卡押金的行为并无不当”为由,终审驳回了林某要求一卡通公司退还多收取的月票卡押金16元的诉讼请求。

    2006年6月30日,林某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称自己于2006年4月16日在月票办理点办理学生月票卡1张,一卡通公司在收取月票预付费后又收取月票卡押金20元。林某认为,一卡通公司强行高额收取高于月票卡成本费的行为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并侵犯了其作为普通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请求法院判令一卡通公司退还多收取的月票卡押金16元。

    一卡通公司辩称,根据北京市交通委员会等七部门的联合通告,购卡人每卡须交纳押金20元,该公司是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对收费进行预先核准的,并经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审批,因此收取押金的行为具有公平合理性。

    一中院认为,在一卡通IC卡的发行使用过程中,一卡通公司按照相关的规定以及政府主管部门的函件、批复在其经营范围内制作、发行公交IC卡的行为有法律依据。一卡通公司按照北京市物价局及相关政府管理部门的批复和规定以及核准的成本金额,收取公交IC卡成本押金的行为并无不当,因此最终驳回了林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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