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南风窗》报道:2007年7月3日,一场审判在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进行。庭内的气氛并不热烈,而在庭外群众的口口相传中,正在审理的这起案件已演变成一个惊悚故事,闻者莫不色变。 这是一起典型的谋财害命案件,为了获得非法利益,王朝阳伙同王晓辉、刘会民、王永良(均在逃)丧尽天良,将目光盯在了沦为乞丐且有些智障的仝革飞身上。经过精心策划,在欺骗了医生说仝革飞是“死刑犯”之后,王朝阳等人非法剥夺了他的生命。随着仝革飞的肾脏、肝脏等器官被一一摘取,王朝阳得赃款1.48万元。如此血腥、残忍的一幕,就发生在眼前,令人毛骨耸然,难以置信。 警方介入后,案件逐渐明朗,王朝阳等人杀人并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的犯罪事实成立,对他们实施通缉、抓捕及审判,体现了法律的神圣与威严,等待他们的必将是国法的严惩。在对王朝阳一伙杀人不眨眼的刽子手无情鞭挞同时,我对法律界人士就此案发表的看法颇感诧异,在这起骇人听闻的杀人倒卖器官案中,对仝革飞实施器官摘除的几名医生应该负何种责任?其中一种观点喧嚣尘上,认为医生摘取器官时,受害人已经死亡,这种情况只能认定医生行为不当,因而不应当负法律责任。 受害人死亡就能随便摘取器官吗?果真如此,真是太可怕了。纵观此案发生过程,有三个方面的疑点值得深思,一是陈杰等医生既然事前知道被摘取器官者属于死刑犯,就应当先行查验其被执行死刑后的致命伤口,得到验证后再动手术不迟;二是按照卫生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医疗机构临床用于移植的器官必须经捐赠者书面同意,没有本人或家属的同意,不得摘取人体器官;三是在摘取器官过程中,发生“意外”,仝革飞突然抬起手臂抓了一个医生的臂膀一下,这是一个危险信号,如果医生们有正义、人道与良知,定然会停止手术,实施哪怕无效的抢救,遗憾的是,竟然有名医生踩住仝革飞的胳膊,并且很快就摘完了器官。 这件事怎么看、怎么想,都觉得狰狞与恐怖,人体器官移植本是救死扶伤的途径,但决不能以非法剥夺另一个人的生命为代价。就本案而言,王朝阳等杀人凶手固然可恨,但陈杰等医生的所作所为,亦违反了道德与法规,仝革飞的死,与陈杰等医生的所谓“行为不当”有直接关系。 生命是宝贵的,不论是智障者,抑或街头乞丐,其生命同样受到法律保护。如果不追究陈杰等医生的法律责任,放任只要受害人死亡即可摘取其器官的行为,就会有更多的生命被利欲熏心的犯罪分子剥夺。这绝非危言耸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