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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5种行为被界定为“恶意讨薪”
2007-08-31
    

    本报南宁8月30日电(记者甘冰)南宁市建委、公安局和劳动保障局日前联合下发了《关于严禁建设领域恶意讨薪行为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5种过激行为被界定为“恶意讨薪”。

    《通告》明确,在解决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纠纷问题时,出现以下行为之一的,可由南宁市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清欠办)组织建设、劳动等部门,认定为建设领域“恶意追讨”行为:一、违反社会治安管理规定,采取拉横幅、堵塞道路、阻碍交通、封锁出入口等方式,造成严重影响的;二、采取爬楼、爬吊塔、切断水电、冲击施工现场等方式,妨碍正常施工现场管理、办公秩序,造成严重损失的;三、采取敲诈、勒索、胁迫索取建设领域工程款、材料款、劳务款或农民工工资等方式,涉嫌欺诈或以合同纠纷为由蓄意闹事的;四、组织农民工或非施工现场人员参加聚集或闹事的,如围堵国家机关,冲击办公区域等;五、不服从政府部门管理,威胁相关政府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等严重影响政府有关部门调处的。

    《通告》出台后,不少人士呼吁,“恶意讨薪”有其根源,在惩治恶意讨薪之时,政府也应制定有效政策,严惩恶意欠薪。采访中,一些农民工也表示,遭遇恶意欠薪,找了很多职能部门没能解决问题,他们才迫不得已采取“特殊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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