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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通过全国首个考试条例
9月1日起正式实施
2007-09-01
    

    本报重庆8月31日电(记者朱丽亚)日前,重庆市人大、重庆教委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称,备受关注的《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本报2006年11月6日曾报道,以下简称《考试条例》)已经通过审议,并将于2007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也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国家教育考试的地方法规。

    《考试条例》明确考生享有报名权、公平竞争权、知情权、申诉权、申请经济赔偿权,还专门规定“残疾人员的报名应试权利应当得到保障”;要求考试注重考核考生运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而考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分数,复核考试成绩的内容和方式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考试条例》还规定“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学校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向社会公布国家考试相关信息及考生成绩、名次等信息”。有关人士认为,这意味着禁止炒作高考状元。

    在《考试条例》(草案)网上听证阶段,对作弊者该不该重金罚款曾经颇有争议,而《考试条例》也给出了答案:考生考场作弊,当次考试科目成绩无效,已被录取的取消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已取得合格证书的由发证机关予以注销。《考试条例》特别规定,代替他人参加考试和由他人代替本人参加考试的作弊行为,将被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组织人员替人考试,以及利用通讯工具组织、策划或实施传递试题、答案等考试信息行为的;传播、出售保密期内试题、试卷、答案和评分参考的作弊行为,将被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作弊或参与作弊,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公职或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重庆市教委有关人士还表示,虽然中考、联招考试等考试不在条例管理范围内,但也应该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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