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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大条例能管琐碎事
2007-09-01
本报记者 李丽
    今天,修改后的《物业管理条例》一公布,北京市某小区的业主刘先生就仔细研究了半天。“我对《条例》中一些词语的修改比较满意。虽然只是变了几个字,但意义却全然不同。”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条例》将“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将“业主公约”修改为“管理规约”。

    刘先生家的电表箱外面加了把锁,钥匙只有物业公司有。刘先生说,一次晚上停电,本来只要打开电表箱插一下电卡就可以解决,但因为物业的人已经下班,他不得不在黑暗中摸摸索索过了一晚。

    “我觉得物业公司就是假服务之名行管理之实。”刘先生说,这次的修改明确了物业公司的定位,“就是来为业主服务的。”

    相比刘先生,担任业委会主任的高先生遇到的问题有点“大”,都是关乎整个小区业主的集体权益的。

    高先生是上海市闸北区宁和公寓的业主委员会主任,就自己3年来业委会的工作经验说,他希望物业管理条例“能进一步明确相关责任主体,规定能够更细化一些。”

    高先生的本职工作就跟物业管理有关,但作为业主,他依然感到很困惑,觉得“只能反映问题,却不知道如何处理问题”。

    宁和小区是一个综合性小区,既有住宅搂,也有写字楼,各家有各家的保安。“居民对写字楼另行聘用保安意见很大。”高先生说,业委会2004年走马上任之后,开始着手解决这个问题。

    这份兼职工作占用了高先生很多的时间和精力,“很累”。他要起草给全体业主的公告、联系各方开协调会、写投诉信反映问题,然后再打印、复印相关文件,“都是我一个人扛”。为了解决“两套保安”的问题,高先生已经记不清打过多少电话,和多少个政府部门开了多少次协调会,他笑着说,“这细活得慢慢磨。”

    机缘巧合,在与物业公司的合同期满时,这个棘手的问题顺水推舟地解决了。但这时已经是2006年了,两年过去了。

    现在,困扰高先生的难题是写字楼怎么缴纳公共维修基金。小区内的主要通道是两家共用的,维修道路的费用也应该双方平摊。“那边的业主是想交,可是不知道怎么交。”高先生已经跟闸北区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讨论过很多次,但至今没商量出个所以然来。

    “这方面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高先生说,业主们碰到的问题都非常具体,甚至可以说琐碎,国家这方面的法律规定也应该细化,“不能光有大方向,更应该有操作性。”

    本报北京8月31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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