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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能“减少”犯罪分子吗
昆明谨慎尝试刑事和解
2007-09-05
雷成
    

    一次有益尝试

    从9月1日开始,轻微刑事案件可能被昆明市两级检察机关“阻拦”在审查起诉阶段。这是昆明市人民检察院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进行的有益尝试。

    《昆明市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适用刑事和解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从9月1日开始试行。这份文件试图对检察阶段刑事和解的具体操作提供一个范本。

    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周和玉介绍说,《规定》将《意见》中的“轻微刑事案件”定义细化到“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拘役、管制或单处罚金的轻微刑事案件及被害人可以提起自诉但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案件”。

    《规定》还对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进行了适当的、有限制的扩充:“对未成年人或在校学生涉嫌犯罪的案件;亲友、邻里及同事同学之间因民事纠纷或者琐事引发的犯罪案件;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犯罪案件及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的从犯、预备犯、中止犯、未遂犯、过失犯等,如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实施了被指控的犯罪且适用法律无争议的,也可适用刑事和解。”

    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龚永强说:“这是我们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的谨慎尝试。”

    两个经典案例

    这样的谨慎尝试缘于昆明市两级检察机关的实践成果。部分此类案件在和解后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其中的两个案例被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奉为经典:

    一辆轿车与一辆电动车发生了剐蹭,争吵中轿车车主和其儿子对电动车车主拳脚相加,最终电动车车主被殴打致死。案发后,轿车车主向被害人家庭赔偿了30多万元,并真诚道歉。这个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犯罪嫌疑人也供认不讳,按照程序可以很快提起公诉。

    但是,检察官调查走访后了解到,轿车车主的儿子是在校大学生。检察官在与学校、被害人家庭充分沟通后,建议双方刑事和解,并作出了相对不起诉的决定。最终,父亲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而儿子仍回到学校继续学业。

    在该院办理的另一起5少年故意杀人案中,除第一被告外,另外4名被告均未满16岁,且明显属于从犯,犯罪情节轻微。在检察官的协调和家庭、学校的配合下,这4名被告与被害人家庭达成了刑事和解。第一被告被判处无期徒刑,而其余4名被告则回到了学校。

    刑罚不宜过多过滥

    周和玉说,目前我国的大部分刑事案件都已经不带有强烈的政治色彩,只是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轻微刑事纠纷。在很多情况下,以刑事和解的方式解决这些纠纷,比用国家的强制性手段惩处犯罪嫌疑人更有效。

    “国家的强制性手段带给被害人的报复性满足是短暂而有限的,刑事和解则使犯罪嫌疑人因真诚悔罪与积极赔偿而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促进了社会和谐。”

    “刑罚过多过滥其实违背了法治社会的初衷。”周和玉说,当前,刑事案件几乎不论繁简被全部纳入繁冗的诉讼程序,很多轻罪甚至微罪也都毫无例外地接受了严格意义上的公诉审查,并按部就班地走完刑事诉讼全过程。这种诉讼资源的平均分配,不仅增加了当事人的负担,也使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疲于奔命、不堪重负,司法成本昂贵。

    为了加强监督,《规定》中也阐明了严格的审批程序,即对上述案件,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检察机关拟作不起诉决定的,必须报经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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