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二级以上医院设警务室
医院设立的警务室或警务点将同医院保卫部门密切配合,了解和掌握医院治安防范的重点和规律,及时有效地共同维护医院及周边地区治安稳定。每个警务点将至少配备一名专职民警,白天在警务室工作,每周不少于两个夜晚值班,24小时保持通讯畅通。
对医患纠纷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驻院民警将提前介入,全面了解、掌握事件的基本情况,制定应急工作预案,及时通报有关部门,积极引导事主走依法维权的途径,敦促有关部门主动做好化解工作。
对医院内发生的停尸、围攻殴打威胁辱骂医务人员、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非法占据医院建筑物或公共空间、故意损害医院财物、设置灵堂、烧纸钱、打横幅、贴标语、围堵大门、堵塞交通等非常手段的“医闹”行为,驻院民警将在第一时间内到达现场,并按预案及时协调上级部门派出警力维护现场秩序,限定时间自行撤除,及时果断地制止以上行为持续发生。拒不听从劝告的,将强制进行疏通和清场。
对“医闹”实施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将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采取坚决果断措施,依法处置,确保医疗秩序的稳定,实现患者就诊安全、医务人员执业安全。
对于其他重大治安事件,驻院民警要及时了解案情并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积极协助院方处理。
昆明:明确规定七种行为属“医闹”行为
昆明出台的《昆明市医疗事故争议事件处理规范》,明确规定七种行为属于“医闹”。
具体包括:聚众占据医疗机构或医疗办公场所,寻衅滋事,严重干扰正常医疗秩序;侮辱、威胁、围攻、殴打医务人员或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严重影响医务人员的正常工作;在医疗机构内外挂横幅、设灵堂、烧纸钱、摆花圈、贴标语、发传单;拒不将尸体移放太平间和殡仪馆,或以尸体相要挟,经多次劝说无效的;抢夺患者或他人医疗文书,以及与医疗纠纷相关的医疗证物,经多次劝说无效的;涉及社会黑恶势力,发生打、砸、抢、烧等严重违法范围行为的;其他扰乱正常医疗秩序,情节严重的。
《规范》还与公安部门联合制定了“医闹”发生时的处置方案:发生医闹时,由医院领导审批同意后向属地派出所报警,属地派出所先期处置。
如“医闹”事件事态严重,派出所难以控制,由当地公安机关组织警力进行必要的处置;如事态较为严重、影响恶劣,分局不能控制时,由相关单位抽调警力及时有效地予以处置。
江西:陈尸要挟等12种“医闹”将受处罚
江西省卫生厅和公安厅联合下发的《关于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通告》规定,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陈尸要挟或抬尸游街闹事等“医闹”行为将受处罚,构成犯罪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通告将12种行为列为“医闹”,其中包括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故意损坏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财物;侮辱、威胁、恐吓、殴打医务人员;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冲击或占据办公、诊疗场所;在医疗机构内摆设灵堂;围堵医疗机构大门和诊疗场所;陈尸要挟或抬尸游街闹事;抢夺、偷窃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以及患者和家属的财物;无理占据病床拒不出院;胁迫医务人员索要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行为。(边集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