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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失职道歉”制度的三个缺憾
2007-09-20
于平
    

    日前《深圳市政府部门责任检讨及失职道歉暂行办法》正式审议,对于这一全国首例“官员失职道歉”地方立法,舆论一片赞扬之声。(《人民日报》9月17日)

    不否认深圳此举的开创意义,也深知中国不同于国外。在国外,由于制度的使然,官员道歉是不需要写在法条上的,但是,我们现有的制度和政治伦理,还不足以让官员养成自觉道歉的习惯。因此,以法律强迫官员道歉,由上级责令下级道歉,这是一个不得已而又必须的选择。

    不过,既然是一个“道歉制度”,其设计就应该精细而周密,我觉得现在的制度有几个缺陷需要弥补。

    一是道歉形式不够郑重很容易流于肤浅。深圳规定,“道歉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在深圳市主要报纸刊出道歉书等形式”。这些形式不足以让人感到道歉的真诚,特别是登报道歉,很有可能只是先简单致个歉,然后紧接着就是一段官样文章,该形式对民众几乎没有任何的心理冲击力。在许多国家,官员往往会通过电视现场直播,神情凝重地向民众道歉,恳求民众的原谅,并且为了表达内心的真诚,鞠躬等形体动作也是不可少的。

    二是道歉的“构成要件”有些苛刻。除了“重大事故或者重大事件”外,一些看似“不大”,却对民众生活造成负面影响的事情,不需要道歉,不需要向民众作解释和说明吗?比如说地方政府控制房价不力,民众怨声连连;比如说行政机关服务效率和态度低劣,引起民众不满等等。去年11月,因为房价高涨,韩国副总理向无住房平民道歉;今年3月,仅因为报错樱花盛开日期,日本气象局官员在电视上向全国民众鞠躬道歉。如此低的道歉门槛,体现了政府对公共服务的质量精益求精,处处为民众负责的政治伦理,值得我们学习。

    三是道歉的适用主体有局限性。深圳规定,道歉的主体是“负有管理责任的政府部门”,可是,下级失职,上级部门和官员难道就没有责任?举个例子,如果由于公安部门的工作不力,导致治安恶化,公安局长理应向社会道歉,但是,作为主管政法部门的副市长或者是市长,他们肯定也有用人不当、失察或督促不力之过错,也必须承担政治责任,向全体市民道歉。否则,如果一个重大事故发生后,下级官员道歉、处分、辞职甚至被司法追究,而上级官员却心安理得,岿然不动,一个健全的政治伦理又如何能形成?

    道歉其实没什么大不了的,既然道歉,就应让民众看到政府的诚意。既然道歉,就不应该分事情的大小轻重。既然道歉,就应一个责任官员都不能少。这样的道歉制度才能维持其基本的信用,不至于沦为摆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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