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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妇反腐,反总比不反强
2007-09-20
潘璠
    

    陕西省政协副主席庞家钰终于东窗事发,“情妇反腐”也成了眼下一个极具讽刺意味的词。很多评论文章义正辞严地指出,“情妇反腐靠不住”。为什么靠不住?因为情妇与贪官是权色交易的两个巴掌。她们或是因为私欲得不到满足,或是因为彼此间争风吃醋,才与贪官反目。她们像贪官一样贪婪,一样令人厌恶。情妇与贪官其实是一丘之貉,应该同样得到党纪国法的惩处。

    笔者以为,这些分析确实深刻而有道理。但是,对情妇也要具体分析。她们中或有臭味相投,狼狈为奸者;或有主动献身,谋取私利者,但也未必没有慑于淫威,不得不就范者。

    据媒体报道,庞家钰为了把李思民的老婆曾倩搞到手,就费了相当一番心机。先是给李思民设了嫖娼的圈套,拍下了证据;接着安排大家带家属参加活动,但晚上又把李思民调回市里处理紧急公务;然后乘虚而入,对曾倩威逼利诱。对方不得已而就范,由此上了贼船。而正是这个曾倩,在李思民被判处死刑后,没有如庞家钰所引导的那样“以后你就是我的人了,我不会亏待你的”,而是选择了上告,联合其他情妇,终于把庞家钰拉下了马。

    媒体的这段报道至少说明两个问题。第一,曾倩是在贪官庞家钰的威逼利诱下被拉下水的,而不是贪官常说的那样中了美人计,经不起美色的诱惑。第二,曾倩虽然做了一些助纣为虐的事情,但良心未泯。如果她不告庞家钰,或许还可以继续吃香的喝辣的。而告倒了庞家钰,两败俱伤,可她还是选择了和庞家钰拼个鱼死网破。

    很多评论说,“情妇反腐”内部起了矛盾,是公报私仇,可能确有这样的因素存在。也有文章讲,对情妇们的违法违纪也应该查处查办,法律也确实应该依法办事。但我更认同这样一种观点,应该看到情妇反水也有积极意义。

    近日,人民网刊发了一篇博客文章《庞家钰的11情妇该当何罪》,引用一些法律条款论证她们有罪。如果有罪,该法办当然应该法办。但该文说,曾倩被迷奸后应该去检举,就有些想当然了。曾倩口说无凭,“诬告”地方最高领导难道有好果子吃吗?为什么庞家钰的一些下属被戴了绿帽子还忍气吞声,因为一定环境下,绝对的权力导致了绝对的腐败。没有鱼死网破、同归于尽的勇气,就只好逆来顺受、助纣为虐。

    在法制遭到极大破坏的年代,还有一句口号叫“受蒙蔽无罪,反戈一击有功”。那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不断加强的今天,受胁迫即使有罪,反戈一击是否也应该有功呢?

    反腐败的根本之策是从源头入手,完善选人用人机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健全权力约束机制。而对于情妇反腐,反总比不反要强。不承认这一点,难道要让部分情妇及其他误上贼船的人一条道走到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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