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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该向法律负责,还是向院长负责?”
陕西一法官依法审案遭报复 12年维权终平反却难获赔偿
2007-10-10
张凯 本报记者 孙海华
    2007年10月8日,距离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2006第37号”文件上的落款日期已整整一年。

    这份题为《关于王亚光同志上访申诉问题的调查处理决定》,对该法院法官王亚光来说,是一个迟到的公正,得来不易。由于在13年前的一起行政案中坚持依法办案,这位法官被指违抗审委会意志,遭到打击报复。为讨说法,他上访12年,争得了这份代价沉重的“决定”,当年的职务行为获得重新认定。

    然而,一年过去了,公正并没有兑现,依然还只是那份盖着红印章的纸面决定。而此时,两鬓斑白的王亚光已找不出合适的言语来形容自己的心境。

    “民告官”案及其案外隐情

    1993年8月,富平县法院受理了当地居民王某诉富平县城建局行政侵权一案。

    案情并不复杂:1993年3月,王某征得其所在单位同意,向县城建局提出书面申请,在本单位临街空闲地建两间临时房屋。城建局收取50元管理费后,王某遂动工建成房屋。7月,县乡镇企业局因建楼需用王某建房之地,与王某及其单位协商拆房腾地,协议补偿王某7000元。因未收到补偿房款,王某拒绝拆房。8月,县城建局以“违章建筑”为名,对王某房屋进行强制拆除,并扣押了拆除的建筑材料。王某不服,随即向法院起诉。

    两个月后,富平县法院行政庭指派助理审判员王亚光主审该案。

    “就在准备开庭审理时,当时的法院院长加森有却说:把案子先放下,城建局正在给院里打水泥地面,审下去对城建局不利,停工就把咱整了,等打完地面再说。”王亚光说,在加森有指示下,该案报请陕西省高院延期审理。

    1994年春节前,作为该案诉讼当事人(被告)的富平县城建局花费3万余元,无偿为法院修筑的200余平方米水泥地面完工。这起被两次推迟审理的普通行政案,也终于在同年3月开审。

    法庭上,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集中在:原告房屋是否违章建筑,被告将其强制拆除是否合法。

    合议庭审理认为:原告房屋没有办理相关法律手续,属违章建筑,但被告对此应负主要责任。原告建房,被告收取50元管理费,应视为同意原告建房,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对违章建筑,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决定并生效后,应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律、法规没有赋予城建局强制拆除、扣押当事人财物的权力。

    合议庭意见:被告返还扣押原告的建筑材料,赔偿原告2837.60元。提交审委会研究。

    没想到,就是这样一起极其普通的行政案,审委会却研究作出了与合议庭意见“大相径庭”的决议:被告应赔偿给原告的建材损失,由2837.60元减少为400元,诉讼费也由原告负担100元,被告负担300元,改为各半负担。王亚光认为,决议对被告的倾向性显而易见。

    但是,出于审判纪律的考虑,王亚光还是按审委会决议制作了判决书,只不过将决议书中的一些抽象意见进行了具体化,如将返还“现存建筑材料”具体为“房门五副、窗二副”等。

    接到判决书后,城建局非常不满。

    但耐人寻味的是,败诉不服的城建局并未上诉,反倒是胜诉的原告认为400元的赔偿没有彰显公正,提出了上诉。

    依法审案遭报复

    案件尚未了结,王亚光的噩运就开始。

    在法院会议上,王亚光被指“违背审委会决议制作判决书”,要“严肃处理,给予处分”。

    会议决定,由王亚光在两日内写出书面检查。

    谁知王亚光死不认“错”,他依据案件事实、法律规定逐条申诉了自己的理由。这一态度触怒了加森有,结果被告知:“如果写检查,只发书面通报批评;不写检查,则在通报批评同时,免去助理审判员职务。”

    对此,王亚光坚持“自己不会昧着良心妥协”:“判决书文稿是经过行政庭庭长审核、主管院长签字才打印、宣判的,我不知道自己错在哪里?”

    1994年5月底,一份由法院党组名义发出的长达8页的“关于王亚光同志部分违背审委会决定制作判决书的通报”出台。通报中,以“纯属强词夺理”、“狡辩”、“欲盖弥彰”、“色厉内荏”等词语形容王亚光,称“这一问题的发生,是完全出于故意而非过失;是政治素质问题而不是业务水平问题”,“不承认错误,其本身就是一个错误,而且是一个不能原谅和宽容的错误”。

    “总之,结论只是一句话:无论在哪种情况下,包括审委会决定确有错误的情况下,凡不按照审委会对案件讨论的实际情况和作出的决定制作法律文书的,都统统是违反法定程序和违反审判纪律的”。

    正当法院对王亚光严肃处理之时,渭南地区(现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案件发回富平法院重审。中院行政庭的看法是,在案件审理期间,尚无最终结论之前,县法院对案件承办法官免职、通报的做法不妥。

    案件重审中,曾表示一分钱也不赔的城建局突然改变态度,表示只要法律文书不涉及其具体行政行为违法问题,不用“赔偿”一词,愿意给原告“补偿”。获得5500元“补偿”后,原告撤诉。

    1994年6月,王亚光助理审判员职务被免,文件中未说明免职原因。

    12年艰难抗争终获认定

    “法官首先应向法律负责,还是向院长、审委会负责?是法院院长、审委会大,还是体现国家意志的法律大?”执著的王亚光走上漫长的申诉之路。

    1994年11月,王亚光进京申诉。最高人民法院批示陕西省高院查处此事,并报告结果。陕西省高院调卷审查后认为,王亚光对案件的审理总体上是正确的,富平县法院对王亚光免职、通报是错误的,应予以纠正。党组会上,加森有坚持己见:对王亚光的职务不恢复,通报不撤销,表示即使不担任院长,也不改变对王亚光的处理。

    到了1996年,王亚光在法院的处境更加艰难。全院普调工资没他的份儿;离岗上访被视为旷工,扣发工资;无权享受探亲假……

    之后,公务员考评被暂挂不定;接着,2000年2月县法院实施“庭室和干警双向选择”,毕业于西北政法学院、被公认业务能力强、多次被评为先进工作者的王亚光被宣布下岗,全院100多人,仅他一人“待岗培训”。

    12年来,为讨公正,王亚光辗转于市、省、中央的法院、政法委、纪委、人大等部门,并为此欠下10多万元的债,忍受着身体、精神、经济的重重压力。从1996年5月始,王亚光一直没有工资,一家三口靠妻子微薄的工资、亲友的资助艰难地生活。

    12年中,最高人民法院领导曾多次批示,中央纪委、全国人大办公厅信访局和陕西省委、省人大、省纪委、省政法委等部门也多次督办。然而,王亚光的案子一直没有得到公正处理。

    后来,王亚光一案引起社会各界关注,1269名群众联名上书省、市领导机关,要求对此事件有个公开、公正的说法。

    2001年,院长加森因违纪被停职。之后,王亚光的问题得到富平县法院新一届党组的重视。2006年10月8日,年已56岁的王亚光终于等到了富平县法院下发的“红头文件”。

    这份《关于王亚光同志上访申诉问题的调查处理决定》中认定:“王亚光同志承办的案件办案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得当,不存在‘违背审委会决议制作判决书’的问题。”

    “决定”同时认定:原党组对王亚光的免职和通报,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经走访调查,原党组除加森有之外的四名成员均表示,当时开会研究将王亚光上访视为旷工,并扣发其工资,是迫于院主要领导的压力;对王亚光公务员考核等次暂挂不定或定为“不称职”,是当时客观环境下的一种不正常行为,是不妥当的,建议院党组撤销原院党组的决定,落实王亚光有关待遇。

    “决定”还指出,由于原院党组对王亚光的错误处理,使其身心受到极大伤害,经济上蒙受巨大损失,根据《法官法》有关规定,应予以适当补偿。

    迟到的公正何时兑现

    然而,就算是这样的“补偿”,至今仍未实现。

    由于王亚光的申诉长期没有结果,2006年4月,法院向县委、县委组织部提交了“关于王亚光同志上访申诉问题的说明”,请求落实王亚光的公务员考核、工资调级、补发等有关待遇,一直没有回音。

    2007年初,富平县法院院长更替。7月,王亚光维持基本生活的借款被法院中止。

    “工资调档的事,不是法院不办,是在县委组织部门卡住了。”新任院长房晓健对记者说,“补偿”的事,则是因为补偿标准没法确定。

    “问题的解决只能说是尽快,具体什么时候我也说不好。”房晓健说,有标准才能补偿,现有法律法规中,没有现成补偿标准可作参照,他们现在只能“努力寻找相关政策支持”。

    “因为要查找标准,就得让受害人无限期地等下去?”陕西省九届人大代表段民朝对此解释表示质疑。段民朝翻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四十七条:“对法官处分或者处理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食指落在“及时”二字上。

    本报西安10月9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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