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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套房”由谁说了算
2007-10-12
孙立忠
    自9月27日央行联手银监会发布“第二套房贷款新政”后,各地商业银行的房贷细则陆续出炉。然而,“细则”之间的差别实在太大了点:北京各银行在认定标准上存在不同,尤其是在针对个人和家庭的认定上;相比青岛等城市以家庭为单位认定第二套房,济南部分银行执行的以个人为单位的认定标准相对“松快”,甚至是房贷新政的“最低标准”;深圳发展银行南京分行和南京银行对第二套房的认定都以“余额”为标准,即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有贷款记录,但已还清,没有贷款余额的,再贷仍视作“首套”……(《北京晚报》、《济南时报》10月10日)

    如此现实,可谓怎一个“乱”字了得。看起来,对何谓第二套房各地方的商业银行都拥有解释权,可任意进行解释。

    贷款新政的推出,旨在有效防范房地产贷款风险,同时也是针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措施。然而,在各地商业银行各自为政的情况下,新政的实施效果恐怕很难让人期待。

    对此,有人认为这是各省市根据本地楼市炒房现象的严重与否,所体现出执行房贷新政上的“区域差异”。这样的分析不无道理,但这透出的思维,却俨然与某些官员挂在嘴边的“本地房价还没有涨到应有水平”、“与其他同类城市相比,本地房价并不高”等论调如出一辙。某些地方的商业银行也认为,此次房贷新政主要针对那些“房价增幅过大、银行房贷发放量快速上升”的地方,自己所在的城市并不在重点调控范围之内,因而可以放宽标准。

    应该看到的是,虽然涨幅并不太一样,但房价疯涨是各地共有的风景,公众买不起房并不是某些地方独有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国家才出台了具有普适性的调控政策。此前的一些房地产调控措施之所以成了“空调”,与某些地方政府不作为是大有关系的。既有前车之鉴,当然不能再让各商业银行步这样的后尘。

    而要做到这一点,央行和银监会就应收回对“何谓第二套房”的解释权,对相关认定标准予以进一步明确,让全国只有一个版本。

    还要看到的是,即便标准统一了,各地商业银行也不见得就能严格执行。要知道,当央行、银监会等职能部门看到风险的时候,商业银行看到的可能是利益。相比目前其他各项业务,房贷是相对安全、利润较高的贷款项目。有银行人士坦言,倘若有人贷了三次款都还清了,说明其还贷能力、经济实力都不差,这种客户对银行来说,信贷风险并不大。当其面对“优质客户”或者放贷压力增大时,标准“防线”极有可能会被轻易突破。因此,职能部门还应加强监管,加大违规查处力度,强化房地产信贷征信管理,督促各商业银行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但愿这种混乱只是暂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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