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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解惑
微软为什么在欧盟法院败诉
2007-10-14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 王晓晔
    编辑同志:

    不久前,微软公司为什么会在与欧共体委员会的“战役”中败诉?有人说,这是因为微软树大招风……这对我国日后反垄断法的实施,有什么样的借鉴与启示意义?能请专家给我们讲讲吗?

    读者 海之物语

    2007年9月17日,位于布鲁塞尔的欧盟初审法院就微软公司指控欧盟委员会阻止其实施市场经营战略的诉讼作出了判决。这个判决驳回了微软的指控,全面肯定了欧共体委员会2004年4月对微软一案的裁决:(1)确认欧共体委员会2004年对微软征收创纪录的4.97亿欧元的罚款是合理的;(2)确认欧共体委员会关于微软滥用其在视窗操作系统市场上的支配地位,通过捆绑销售排挤竞争对手的指控是正确的,即禁止微软的捆绑销售行为;(3)确认欧共体委员会强制微软许可其竞争对手与其视窗操作系统相兼容的决定是正确的,即强制微软许可其竞争对手与其视窗操作系统互联互通。

    的确,欧盟初审法院认定微软存在违法行为的前提条件是,这个企业在世界软件市场上占据了95%的份额,是一个近乎垄断的企业。但是,微软在这个案件中败诉的根本原因是,它滥用其在视窗操作系统市场上的垄断地位,通过捆绑销售行为,排挤竞争对手,损害了市场竞争。例如,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大多数人都是通过“Netscape”软件进入互联网,获取信息。但当微软把它的“Explorer”捆绑在视窗操作系统之后,“Netscape”很快销声匿迹。本世纪初,自从微软在其视窗操作系统上捆绑了“Media Player”,RealNetWorks的音乐软件也遭受了与Netscape同样的下场。而且,微软还同时窥视着竞争者的其他应用性软件。因此,微软只要将其软件产品与其视窗操作系统捆绑销售,竞争者的产品就会很快从市场上消失掉。因此,欧盟初审法院的这个判决对全世界软件企业的影响极其深远。

    有人可能会问,Windows即计算机视窗操作系统是微软的产品,Explorer和Media Player等也是微软的产品,既然都是自己的产品,为什么微软就没有权利进行捆绑销售?很多人甚至为微软抱不平,认为欧盟的裁决是在打压创新型的企业。还有人说,欧盟关于微软的裁决给全世界的企业和学界提出了一个两难选择:是鼓励创新还是保护竞争?是保护创新者还是给市场竞争以更多的机会?其实,这两个问题都是不必要的,因为鼓励创新和保护竞争本来就是一致的,两者并没有冲突。

    三百年来市场经济的经验告诉我们,市场经济的本质就是竞争。只有在市场竞争的条件下,消费者才能享受到最低的价格与最好的质量。因此,市场经济国家几乎无例外地都制定和实施了反对垄断和保护竞争的法律制度。欧盟对微软的裁决,其法律依据就是欧共体竞争法。根据这个法律,占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不得滥用其市场优势地位,排挤、限制和扭曲市场竞争。而微软通过捆绑销售,把它在视窗操作系统市场上的垄断地位通过一种类似杠杆的作用,辐射到了计算机的其他软件市场上。

    市场竞争应该是公平竞争,比价格、比质量、比售后服务,但微软的竞争手段则是利用它在上游市场上的垄断地位,排挤下游市场上的竞争对手,这种手段当然是不公平的,从而也是违法的。可以想见,当微软把竞争对手完全排挤出市场的情况下,它肯定会抬高产品的价格,而绝不具有市场竞争中的创新动力。

    欧盟初审法院禁止微软捆绑销售的判决告诉我们,占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虽然原则上可以与其他企业一样参与经济交往,有权根据合同自由原则订立合同或拒绝订立合同,但是,如果他们凭借其市场地位限制竞争,那就是滥用了合同自由的原则。因而,合同自由的前提是市场竞争。某些交易行为在竞争性市场条件下是合法的,但在垄断的条件下却失去其合法性。

    欧盟对微软的判决还告诉我们,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关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也不是绝对的。当知识产权的保护和保护市场竞争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反垄断法应当处于优先适用的地位。当一个占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凭借其知识产权,特别是通过网络效应,将其所处市场的上游市场和下游市场尽收于自己势力范围的时候,这将会窒息市场竞争,而损害其他企业的创新活动。

    微软是当今最受世人关注的垄断企业。比尔·盖茨因其企业和产品的垄断地位已经成为当今世界上第一富豪。因此,欧盟对微软的判决不仅对欧共体市场和欧共体竞争法有着极其重大的影响,而且对世界各国的反垄断法也有着极其重大的影响。

    欧盟对微软的判决,对我国广大企业、广大消费者也将产生重大影响。有助于使我国市场上那些凭借国家授权或者凭借知识产权而取得了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认识到,即便他们有着市场优势地位,也没有权利凭借这个优势而不公平地损害竞争,不公平地排挤竞争对手。这个判决也有助于我们广大消费者更充分地理解市场经济国家为什么把反垄断法视为经济宪法。

    我国于今年8月30日也颁布了反垄断法,欧盟初审法院对微软的判决对我国反垄断执法机关也有一定影响。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反垄断执法机构作为市场竞争秩序的守护神,不仅需要对反垄断法和竞争政策深刻理解,而且需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事实上,欧盟针对微软进行的反垄断战役,也许就是我国反垄断执法机关明天所面临的与垄断大亨进行的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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