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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
强制推行“无车日”的拷问
2007-10-30
杨涛
    

    据报道:10月27日,春城昆明迎来了它的第二个“无车日”。自此,昆明成为全国第一个月月都有“无车日”的城市。然而,月月都搞“无车日”,引发了公众的争议,甚至有市民称这是作秀。昆明市政府有关负责人则称,这一决策是慎重的。

    不可否认,昆明市搞的“无车日”,出发点是好的,他们希望通过这样的活动,来减少城市拥堵和污染。事实上,“无车日”这天,昆明与汽车尾气排放相关的主要污染物指标明显下降,车辆数约少了41%,道路也通畅多了。然而,任何好的动机与目的,都不能离开正当的手段,用政府令形式宣布这天在主城一环内只对自行车、公共汽车、出租车、特种车辆等开放,这种强制手段,本身就值得质疑。

    因为,使用强制手段推行“无车日”,无助于城市拥堵和污染问题的解决。要让人们树立环保意识,让人们多利用公交出行,必须依靠人们觉悟的提高和思想的转变,让他们认识到环保的重要性。如果仅仅是依靠强制手段,那么,每月只有一天是“无车日”,这一天,交通和环境也许变好了,但其余的几十天情形依然。因此,与其强制推行“无车日”,不如提高人们的环保意识,大力发展方便的公共交通。

    使用强制手段推行“无车日”,还会带来另一个严重的问题,这种强制手段是否具备法律依据?合法的私有财产受到法律的保护,这已经写入了宪法,物权法的出台更强化了人们对于私有财产保护的意识。私家车是个人私有财产,有些私家车是公民出行的必备工具,有些私家车是公民的生产工具,如果强制在每月推行“无车日”,公民在这一天不得使用私家车,那就是限制公民使用自身的私有财产,这严重地影响了公民的生活和生产。如此政府令,它的合法性理应受到质疑。

    还有,政府使用强制手段每月推行“无车日”,1年内,公民就有12天时间不能使用私家车,也就意味着公民有12天的时间不能使用公共道路资源。那么,这12天的养路费,政府就应当退还给有车的公民,既然没有接受服务,就不应当交纳相应的费用。

    所以,我的观点是,“无车日”的主意是好的,但好的主意还要用好的手段来推行,比如改强制推行“无车日”为倡导推行“无车日”。政府官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在这一天身体力行,带头不坐官车而挤公交车,环保志愿者深入社区宣传环保意识,大力完善公共交通服务,等等。

    如此,通过倡导的方式提高公民的环保意识,既可以使他们养成尽量少开私家车的习惯,也不会带来法律上的尴尬,更能达到节能减排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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