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0月29日电(记者王亦君)今后,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等七个渠道将有望成为北京市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议题的来源。今天上午,《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办法(草案)》和《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检查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办法(草案)》首次提请北京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9次会议审议。
“监督办法”对“一府两院”提交专项工作报告的时间做出了明确规定,对常委会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报告反馈时间没有做出具体规定,北京市的两项法规明确了对常委会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报告反馈的期限要求,即“一府两院”应当于收到审议意见书后3个月内,将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方案送交有关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1年内,将方案落实情况送交有关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并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审议意见书连同执法检查报告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室)负责送交本级“一府两院”研究处理,同时,由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通报本级人大代表,并通过常务委员会门户网站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