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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正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关于“阿里巴巴alibaba”商标专用权的严正声明
2007-11-01
    北京正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普公司)就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公司)的商标侵权行为,严正声明如下:

    一、正普公司拥有在第42类“阿里巴巴alibaba”商标专用权。商标注册证号为第1475806号,注册有效期限自2000年11月14日至 2010 年11 月13 日止。对第42 类4220与电子商务相关服务中的“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升级;计算机软件更新;计算机软件保养;计算机软件维护;计算机系统分析;研究和开发;技术研究;植物养护”享有商标专用权。

    正普公司于1999年5月14日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阿里巴巴 alibaba”商标,商标局于2006 年9月26日邮寄送达《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但由于企业名称及注册地址的变更,没有收到该通知书。商标局又在《商标公告》(2006年第47期下册)以公告送达方式通知正普公司领取商标注册证。正普公司工作人员去商标局办事时才被告知尚有商标证未领取,后于2007年10月19日从商标局领取“阿里巴巴alibaba”商标注册证。

    二、要求阿里巴巴公司立即停止使用“阿里巴巴alibaba”商标。阿里巴巴公司于1999年9月9日成立,在其网站上使用的“阿里巴巴alibaba”商标,与正普公司在第42类注册商标服务项目构成近似,侵犯了正普公司的“阿里巴巴alibaba”商标专用权。

    正普公司已于2007年10月23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阿里巴巴公司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海淀法院已正式立案受理。

    三、阿里巴巴网络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股份代号:1688)中有关正普公司的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

    (一)招股说明书第26页关于假设的风险因素还未出现与事实不符。正普公司已经取得“阿里巴巴alibaba”在第42类的商标专用权,阿里巴巴公司并没有第42类商标使用权。招股说明书所假设的“倘本公司未能取得该等商标注册或未能以其它可行方法充分保护该等商标,本公司与阿里巴巴集团建立的“阿里巴巴”品牌价值可能受损甚至失去。倘本公司失去“阿里巴巴”品牌的使用权,因而未能凭借“阿里巴巴”品牌发展本公司业务,则可能会失去中国互联网用户熟悉品牌的优势,本公司的收益及盈利能力或会因而受影响。”风险已经出现而不是可能出现。

    (二)招股说明书第97页关于阿里巴巴公司与正普公司商标纠纷的陈述与事实严重不符。“正普就当中的11项相关申请向中国商标局提出反对诉讼,惟本公司与阿里巴巴集团已于其中三项反对诉讼中胜诉其余八项申请的反对诉讼仍在进行。目前,正普正向中国商标复审及裁定理事会就遭驳回的诉讼提出上诉。”第一、阿里巴巴公司与正普公司仍有九项商标异议正在进行,而不是八项,该说明书对最重要的第42类的商标异议故意隐瞒;第二、目前这九项异议,正普公司是于2007年3月22日陆续向商标局提出商标异议申请,商标局于7月2日通知正式受理,其初审裁决远未下达。所以更不会存在“正普正向中国商标复审及裁定理事会就遭驳回的诉讼提出上诉。”

    目前正普公司已就阿里巴巴公司商标侵权行为以及其招股说明书陈述与事实严重不符的情况,向香港交易所、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进行了举报。

    查询正普公司的商标注册证、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送达公告、民事起诉状、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阿里巴巴公司被异议的9个商标等文件,请登陆 w w w .zhengpu.com /alibaba北京正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007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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