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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有偿使用塑料购物袋”引发争议
法制办官员称:实施时会考虑适当财政投入
2007-11-16
本报记者 刘芳
    

    11月30日之前,深圳市法制办经济法规处将一直忙于收集反馈意见,为本月10日公布的《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修改草案稿)》公开征求市民意见。《条例》的第53条和第86条规定,深圳将实行消费者有偿使用塑料购物袋制度,商家如果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袋,可能被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中提及,经营者在向消费者销售塑料购物袋时,应当同时提供可反复使用的环保购物袋或者购物篮,供消费者选择购买。如果经营者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袋,或者向消费者销售塑料购物袋时,没有同时提供可反复使用的环保购物袋或者购物篮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从10日开始在网上征集的反馈意见,以及到目前深圳市法制办已经收到的10多封热情洋溢的来信看,“基本上都持支持的态度,另有一些意见等待商榷。”

    14日,深圳市法制办经济法规处处长曾穗生告诉记者,有一位工程师发表意见说,每次从超市购物归来,大包小包至少要拎4个塑料袋,深圳全城的消耗量可想而知,政府的确应该强制性地规定,保护我们的生活环境。另一位市民说,深圳先行一步,可以为其他城市起到示范作用。

    也有市民提出问题:用塑料袋是因为免费,而环保袋价格过高,担心实施不下去。一位退休老干部则提出解决办法:在城市管理方面,应该堵疏并重,政府可否做一批购物袋,印上宣传字样特价出售给需要者,市财政也应给予适当的补贴。有的市民还提出,应该再出台政策,向生产商课以重税,加大生产成本。

    有市民持反对意见——有人说,真正的环保不是靠减少塑料袋能达到的,根本上还是靠人的环保意识,现在物价上涨快,工资却涨得慢,如果连去超市买东西拿塑料袋都要自己掏钱,是不是有点过头?有人说,工商部门应该监督商场提供的是不是容易降解的或纸质的袋子,至于是否免费,就不要去越俎代庖管别人的经营方式了。

    市民马小姐告诉记者,在深圳她也见到“沃尔玛”等超市向消费者推销环保购物袋,虽然价格才两三元,但是购买者寥寥无几,大部分消费者还是愿意使用商家提供的免费塑料购物袋。而且深圳人工作紧张,很多人都是到超市一次买全一周的生活用品,而那些生熟食品、蔬菜、手纸、水果、内衣等物品,也不可能像过去那样用一个菜篮子提走。《条例》规定限制使用塑料袋是件好事,有利于环保,但要改变深圳消费者早已形成的习惯,除加强立法以外,提高市民环保意识也很重要。

    曾穗生还介绍说,深圳市早在1994年就已经有了环保条例,到现在已经10多年了,有些内容已经不适应深圳整个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从去年开始,深圳就已经开始着手修改条例。从立法程序的角度讲,距离实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实施最快也要到明年下半年。

    针对市民提出的意见,深圳市法制办认为,这项制度在全国还是首创。政府制定的政策措施在推行时,会考虑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也会考虑适当的财力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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