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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方激辩道交法第76条修改
行人撞了汽车该咋赔
2007-11-21
本报记者 崔丽 程刚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修正,正牵动着社会各界的神经。10月24日,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与每个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密切相关的第76条的修改,再次激起委员们以及社会各界的争论。

    为修改好这一条款,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11月上旬召开座谈会,分别听取法院、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管理等各部门,以及公交、出租车司机、社区居民、专家等各方意见。

    从目前的反馈意见看,社会各界对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机动车承担赔偿责任是否规定具体的比例、交强险如何赔付等问题,争议突出。

    正如有关评论指出的,道交法的修改,再次考验立法者——如何在“以人为本”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之间进行平衡、裁量。

    机动车无过错是否该担责?

    一度,社会上“撞了白撞”说法盛行,虽然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对交通事故归责的一种误解,但自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改以来,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一直是社会各界争议的焦点话题。

    在此次意见征集中,有人认为,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不论机动车一方有无过错,都应按照无过错原则由保险公司全额支付,超出强制保险限额之外的部分,按照过错责任分担,举证责任分配上也不需再向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倾斜。

    那么,机动车无过错时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征求意见时,部分司机对此反映强烈,认为机动车无过错就不应当承担责任。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之外的损失,谁的过错谁承担责任。有司机说,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给人的印象是发生交通事故后由机动车全赔,或者赔偿绝大部分,造成了一些人专门与机动车“碰瓷”,诈取事故赔偿。

    有的司机则赞成机动车无过错时应当承担10%的责任,认为有关法规一直是这样规定的,可以接受。

    来自社区、居民的老百姓意见更加务实。有的居民说,发生交通事故应当“谁的责任谁负”。如果行人遵守交通规则,司机违章,不但要全赔,而且要多赔。如果机动车遵守交通规则,行人违反了法律,比如,行人上了高速路,就不应该让机动车一方赔钱。

    也有居民说,行人与机动车相比属于弱势群体,就算机动车没有错,也应当承担一些赔偿责任,这样才能体现人性化。

    赔偿责任是否要规定具体比例

    对于机动车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有人认为规定具体的比例限额是必要的。有人认为,法律只应明确归责原则,可以授权有关部门规定具体的赔偿比例。

    关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全部责任时机动车一方的赔偿比例,有的部门认为,机动车一方无责任,是否还应叫“赔偿责任”值得研究,建议改为“补偿责任”。有人认为,机动车一方无责时10%的赔偿比例应当规定为最高赔偿额。有人表示,实践中,一些被撞行人及家属根本不接受10%的赔偿比例,为了防止激化矛盾,造成社会不稳定,应提高赔偿比例,改为“不超过20%”。

    有司机认为,现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机动车应当负全责的情况已经不多了,很多事故是由于行人、非机动车违章造成的,但在实际处理上,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常常不能按照规定得到减轻。即使行人、非机动车一方被认定为负全责,其损害也往往由机动车一方赔偿。有司机建议,对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进行细化,明确在各种情况下承担责任的百分比,以避免在实际操作中出问题。

    交强险如何体现立法精神

    对于现行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各方意见更多的是批评。

    有的部门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要求区分被保险人的过错进行赔偿,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立法原意冲突。他们指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以内,应当按照无过错原则承担责任,并且取消其中分项赔偿限额的规定。

    有部门反映,保险公司希望把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中的财产部分拿掉,增加人身险,但大部分交通事故不涉及人身伤亡,如果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只保人身不管财产,将有98%的事故无法得到赔付,不利于发生交通事故后的快速处理。

    对于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来自司机们的意见更为集中。

    有的司机说,目前的问题不是道交法的规定不正确,而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以及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目前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费高,但是赔付额却过低,只有几万元,在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情况下甚至只有1000多元,与往往高达数十万元的人身伤害损失相比,根本不能解决赔偿问题。只有加大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付额才能解决问题。

    有的司机说,目前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无过错的也要赔付400元,结果出现了这样的怪事:在一起轻微事故中,无过错方赔了400元,有过错的一方却只赔160元。对于财产损失,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付应当以过错为基础;对于人身损害,则不应当以过错为基础,这样才能保护行人和非机动车的权益。

    有专家指出,实践中交通强制保险的规则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精神,全国人大应当进行监督,对交通强制保险制度进行改革,使其符合立法精神。发达国家一般通过交通强制保险基本上就把交通事故的赔偿问题解决了。目前我国实施的交强险,从名称到责任限额,都没有体现立法的原意。

    本报北京11月20日电

    链接

    原《道路交通安全法》条款: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修正草案条款: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按照下列规定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1.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2.非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3.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40%的赔偿责任;4.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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