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周凯)11月28日,上海市政府向上海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40次会议提交议案,议案建议,在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时,将2001年1月医改后参加工作的“新人”医保待遇调整为与“中人”第三档(即1966年1月1日后出生、2000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一致。
现行城镇医保办法规定:2001年1月医改后参加工作的“新人”,门诊医疗费在职时用完个人账户资金后全部由个人自负;退休后门急诊自负段标准和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高于其他参保人员。
在接受本网站服务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下列条款并同意本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