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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一级召回须24小时内实施
2007-12-13
    本报北京12月12日电(记者李松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闻发言人颜江瑛今天表示,我国药企在建立药品不良反应信息收集系统方面,情况不理想,现在的药品召回更多的是责成召回,企业主动召回的很少。

    今天,国家药监局正式公布了《药品召回管理办法》,按照这个管理办法,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药品质量保证体系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收集、记录药品的质量问题与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并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还应对药品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调查。

    颜江瑛说,如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了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而企业没有主动召回,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责令企业进行召回。

    按照这个管理办法,药品召回分为三级。使用某药品可能引起严重健康危害的为一级召回,须在24小时内实施;使用某药品可能引起暂时或可逆的健康危害的为二级召回,须在48小时内实施;使用某药品一般不会引起健康危害,但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收回的,属于三级召回,须在72小时内实施。

    为了鼓励企业主动召回,管理办法对积极履行召回义务的企业明确了减免处罚的规定。但如果药品生产企业发现药品存在安全隐患而不主动召回的,将会被责令召回,并处应召回药品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甚至会被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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