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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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杀妻”官员“疑罪从无”体现程序正义
2007-12-27
王威
来源: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曾备受关注的原泸州市政协副秘书长胡登举杀妻案,一审被判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胡登举,2007年11月27日绝境重生:检方指控胡登举犯故意杀人罪,因证据不足且间接证据间不能形成证据链,疑罪从无,泸州中级法院作出重审判决——胡登举杀妻罪名不能成立。但胡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胡登举有期徒刑4年。(《晶报》12月26日)

    刑诉法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对一个案件的认定必须依靠确实、充分的证据,如果达不到证明有罪的标准,就应当按照“疑罪从无”原则,在判决的结果上宣告被告人无罪。鉴于胡登举构成故意杀人罪客观上的“证据不足”,法院作出其杀妻罪名不成立的判决符合法律规定。

    长期以来,对于类似胡登举“杀妻”这样的证据上存在瑕疵的疑案,司法机关多是“疑罪从轻”,即使论罪该判死刑立即执行的,也判个“死缓”先留下一条性命,如果终有一日抓到真凶,则有一个还其清白之机会;若犯罪嫌疑人就是真凶,也没有让其逃脱惩罚。但不难看出,这样的“疑罪从轻”注定就是不公正的判决。在公众看来,一个罪大恶极的罪犯却被从轻发落,人们只会感叹法律对无辜者的不公,对施暴者的宽容,进而怀疑司法的公正性;而对于本来就无罪的无辜者而言,带给他们的灾难将是毁灭性的。

    但是,从检方指控的证据来看,不能完全排除胡登举的杀妻之嫌。在这种情形下,判决胡登举的杀妻罪名不成立,会不会放纵犯罪呢?这实际上是一个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关系的问题。西方法学界有句名言:“真相的发现虽是刑事审判的一个重要目的,但决非唯一目的。”“真相的发现”追求的是“实质正义”(有过错者必受惩罚),而审判过程追求的则是“程序正义”。几年前美国发生一起轰动全球的辛普森杀妻案,警方查获的辛普森杀妻证据之多,似乎令他罪责难逃。但法庭辩论的结果,却发现众多证据受到了“污染”:不仅证据之间逻辑上不严密,而且办案人在侦查过程中违法。最终,大陪审团宣布辛普森杀妻罪名不成立。事后美国的媒体对公众作民意调查,第一个问题是:你是否认为辛普森是有罪的?大部分美国人回答:yes。第二个问题是:你是否认为辛普森受到了公正的审判?大部分美国人的回答依然是:yes。相信是辛普森杀了人,这是实质正义理念在起作用;但美国人在回答第二个问题的时候,转而应用了程序正义理念。

    由于特殊的历史和文化传统,使得中国人的正义观念更多地偏向实质正义。因此,实践中司法机关多不敢也不愿轻言被告人“无罪”,有些办案人员为了不承担所谓放纵罪犯的责任,甚至不惜让无罪的嫌疑人蒙冤。但愿胡登举杀妻案与辛普森案一样,能让公众对于刑事诉讼程序自身的价值即程序正义能有更多的认识——司法机关的执法行为,即使实质正义,也要通过正当的程序体现出来,否则就有可能走向反面。程序正义不但保障实质正义,更主要的,程序正义还能避免更大的不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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