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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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
单位不批带薪休假法院可强制执行
2007-12-29
来源: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本报北京12月28日电(记者王亦君)《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即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今天下午,国务院法制办政法劳动司司长李建在参加中国政府网的访谈时,针对网友提出的不给职工带薪年休假的“老赖”式用人单位如何应对时表示,如果是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其他的企事业单位由劳动保障部门和人事部门,或者是职工本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李建表示,按照条例的规定,单位应该安排职工休假,没有安排,又不给补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就要支付工资报酬的300%和300%的赔偿金,增加到600%,对于用人单位不执行条例,要付出的经济成本是比较大的。

    如果说这个单位还是不愿意接受,《条例》规定了机关和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于属于其他单位的人员,主要是企业和一般的事业单位,他们由劳动保障部门和人事部门,或者是职工本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网友提出,一般的事业单位,比如医院、学校、研究所等单位,如何操作这个强制执行?李建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执行问题的司法解释,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可以作出责令用人单位支付职工工资报酬和赔偿金的行政处理书,如果不执行,在规定时间里面,既没有执行,也没有提请行政复议,也没有提请行政诉讼,此时劳动保障部门和人事部门就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理书,人民法院接到这两个行政机关的申请执行书以后,法院就可以查询、冻结或者划拨应当承担责任的用人单位的存款,也可以查封、扣押、变卖、拍卖用人单位的其他财产。

    如果用人单位说没钱,那就可以拍卖你的东西。对于职工本人来说,他可以就带薪年休假争议问题申请劳动争议调解或者劳动争议仲裁,就生效的调解书或者裁决书,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说争议仲裁都不成,或者劳动者自己对仲裁的裁决也感到不满意,那还有最后一条路,就是把这个单位告到法院去。

    李建表示,带薪年休假能否得到执行,是社会各界最关注的问题,应该说现在后续的保障机制相当充分,特别是加大了经济补偿的力度,用人单位如果不执行,经济上的负担是相当重的,用人单位也是理性经济人,这样他就觉得如果不给职工带薪年休假,还不如老老实实地履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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