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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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媒诉讼:没有恶意,算不得诽谤
2008-01-08
傅毅飞
来源: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因为一篇报道涉及辽宁省铁岭市西丰县县委书记张志国,西丰县公安局以“涉嫌诽谤罪”为由对采写报道的《法制日报》记者朱文娜进行立案调查。1月4日,西丰县公安局多名民警赶到法制日报社对该记者进行拘传,未果。(《中国青年报》1月7日)

    虽然被拘传未果,但该记者恐怕也会惊出一身冷汗。作为局外人,笔者亦感惊诧,一篇正常的报道竟招致公安局大张旗鼓不远千里赴京抓人?如果这样的事情一而再,再而三的发生,如果连自身的安全都难以保障,今后还有几个记者敢于进行批评性和揭露性的报道?

    近些来,政府官员针对媒体的诉讼越来越多,如2003年闹得沸沸扬扬的原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焦玫瑰因被指为刘涌的“情妇”而诉《中国青年报》并索赔;辽宁阜新市市委书记王亚忱状告《中国青年报》记者的“不实报道”;湖北枣阳市原市长尹冬桂诉当地报纸指其为“女张二江”等。这些指控中大都以诽谤、侵犯名誉权等理由进行指控。媒体既要履行新闻报道任务,又要应付这些诉讼,甚至是恶意诉讼,这让媒体和记者身心俱疲苦于应付。在巨大的权力和财力面前,媒体和记者往往显得是那么的渺小和脆弱,以至于媒体在做批评报道时不免畏首畏尾。媒体亦因此被民间批评为“只敢打死老虎,而不敢摸老虎屁股”。

    监督、报道是记者和媒体的权利,也是责任,记者务必让自己的新闻和报道尽可能去还原真相、接近事实,但我们不能奢求媒体报道,完全真实。囿于种种原因,媒体和记者根本就不可能在每起新闻报道中,都完美无暇。而某些政府官员却恰恰就利用这一点对媒体进行控诉,这也间接导致舆论监督环境的恶化。摆在我们面前一个重大课题就是:如何避免因为媒体报道不能百分百符合事实,而被官员肆意指控的窘境呢?

    这就不得不谈到美国的“实际恶意”原则。其主要内容是:如果政府官员要在名誉损失和诽谤案中胜诉,必须举证说明媒体在做诽谤和诬蔑的报道时带有“事实上的恶意”,即媒体在进行报道时清楚地知道自己使用的材料或信息是“虚假不实的”,或无视其使用的材料和信息的真伪。依此标准,当原告如果是一个政府官员时,他要想打赢一场诽谤官司就必须向法庭证明被告含有恶意或是蓄意地对他诽谤。含有恶意包含两方面的意思:一是明知故犯,二是严重失职。明知故犯意指被告明知消息与事实不符,还是不顾一切地将消息发表。严重失职则是反映记者编辑在对消息的准确性有怀疑时,不核实、不查证,照发不误。

    这条原则使得美国政府官员针对媒体诉讼急剧减少,也从很大程度上保障了媒体监督批评权,媒体在报道时不用再像以前在权力的淫威之下彷徨。观照我国政府官员针对媒体的诉讼屡有发生的现状,或许出台类似于“实际恶意”原则的法规将有利于减少类似诉讼的发生,切实的保障媒体正常的履行舆论监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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